如因雇主的过错导致施工延误,承包商能否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自动延长工期?
“预防原则”(Prevention Principle)
您是否遇到过施工延误完全是由于项目“雇主”的延误?您作为承包商,您是否需要申请延期,即使延误不是您的过错?
根据标准形式的合同(Standard Form of Contract),例如 PAM 合同 2006/2018,根据第 23 和 24 条,每当承包商寻求延长时间和损失和费用时,都需要通知申请延期 (EOT) 和损失和费用。但是,如果延误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是否需要通知?我们将在这个文章讨论。
什么是预防原则?(Prevention Principle)
预防原则本质上是指一方当事人不能坚持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党该合同义务本身是不履行的原因是发包人本身严重延误施工进度,且合同没有规定或未规定承包人要求延期的,工期自动顺延,并给予承包人合理的时间完成工程。然而,预防原则是否适用于马来西亚?
在澳大利亚,法院在 Gaymark Investment Pty Ltd v Walter Construction Group Ltd [1999] NTSC 143 案中认为,如果延误是由雇主造成的,不遵守通知要求不会自动导致申请被驳回即使通知要求被视为先决条件。这是因为允许雇主施加违约金最终意味着雇主从自己的违规行为中受益,这是被禁止的。
在英格兰,有一个判例法,即 Multiplex Construction (UK) Ltd v Honeywell Control Systems Ltd [2007] Build LR 195 (TCC),该案例拒绝遵循澳大利亚案件的判决,并认为如果 Gaymark 是好的法律,则承包商可以故意无视合同通知条款,从而设定时间并有效剥夺雇主要求违约金的权利。那么承包商最好忽略通知要求而不是遵守它们。法院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接受的。
在马来西亚,该立场尚未由法院最终决定,目前似乎有两种不同的立场:-
(a) 雇主因预防原则(Prevention Principle)无法要求违约金;
(b) 雇主能够要求违约赔偿金,因为否则决定将使承包商有效地忽略通知要求。
因此,承包商最好在通知 EOT 的情况下提出申请,但要清楚说明申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