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Construction Forms延期通知 (EOT) 的重要性

每当建筑工程出现延误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行使要求延期的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之前,承包商必须满足标准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中规定的先决条件。

本文将主要关注以下标准格式合同所设想的先决条件:

1) PAM 合同 2006/2018;

2) AIAC建筑合同标准表(2019版)红皮书;和

3) 马来西亚公共工程部的标准工程量合同表格(P.W.D. 表格 203A(2010 年修订版)。

PAM/AIAC/PWD 合同下的通知要求

A) PAM 合同 2006/2018

PAM 合同第 23 条规定了时间的延长。 PAM 合约第 23 条规定如下:-

时间延长

“第 23.1 条:

“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第 23.8 条所述的任何相关事件,工程的竣工已经或将推迟到竣工日期之后,他可以申请延期,但条件是:

23.1(a) 承包商应向建筑师发出书面通知,他打算要求延期,并附上他可能要求延期的初步估计,并附上延误原因的所有细节。此类通知必须在 AI 日期后的二十八 (28) 天内发出,发出此类书面通知应作为有权延长时间的先决条件;和

23.1(b) 在延误原因结束后的二十八 (28) 天内,承包商应向建筑师发送他的最终延期索赔,并提供所有详细信息,以使建筑师能够评估授予的任何延期。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建筑师可能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提交此类详细信息,则应视为承包商已评估该相关事务并不会延迟超过工程的完成日期。”

损失和费用

“第 24.1 条:

如果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正常进度已经或可能受到第 24.3 条明确提及的任何事项的重大影响,并且承包商已经或可能产生的损失和/或费用不能通过根据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支付的款项来补偿,承包商可以就此类损失和/费用提出索赔,但条件是:

24.1(a) 承包商应向建筑师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对此类损失和/或费用提出索赔的意图,并附上其索赔的初步估计,并得到所有必要计算的充分支持。此类通知必须在 AI、CAI 或第 24.3 条所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八 (28) 天内发出,以较早者为准。发出此类书面通知应作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或普通法可能享有的任何损失和/或费用权利的先决条件;和

24.1(b) 在第 24.3 条所述事项结束后的二十八 (28) 天内,承包商应向建筑师发送其损失和/或费用索赔的完整细节以及所有必要的计算,以证实他的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建筑师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提交所需的详细资料,则应视为承包商已放弃其对损失和/或费用的权利

很明显,PAM 第 23 和 24 条的通知要求被明确视为先决条件。意思是为了申请 EOT,通知是必须的。

B.AIAC建筑合同标准表(2019版)红皮书

延长时间

“EOT 申请 – 第 23.1 条

23.1(b)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但不迟于承包商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工程的正常进度因此类时间影响事件而延迟后的二十八 (28) 天,承包商应向 CA 发出书面通知,表明他打算申请 EOT 并描述导致 EOT 的时间影响事件

i.根据第 23.1(b) 条发出此类书面通知;或者

ii.在规定的二十八 (28) 天内或 CA 根据第 23.1(c) 条批准的其他期限内提交所需的详细信息,CA 没有义务(直到工程实际完成后)评估和授予任何与承包商申请 EOT 相关的 EOT。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 23.10 条 CA 的审查,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 EOT,并且由于承包商未能根据本条款而未评估和不授予 EOT 不应成为质疑CA 发出的未完成证书有效性的理由(如有),或雇主根据第 22.0 条作出的任何扣除或索赔或违约赔偿金

损失和费用

“确定损失和/或费用的申请——第 24.1 条

24.1(a) 如果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正常进度受到第 23.8(c) 条规定的任何雇主事件的重大影响,并且承包商已遭受直接损失和/或费用通过根据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支付的款项予以补偿,承包商可就此类直接损失和/或费用提出索赔,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承包商应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二十八 (28) 天内,向 CA 书面通知他打算就此类直接损失和/或费用提出索赔,并附上其索赔的初步估计,并得到所有各方的充分支持。必要的计算和细节;和

在此类事件结束后的二十八 (28) 天内,承包商应向 CA 发送其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索赔的相关详细信息以及所有必要的计算和详细信息以证实其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交第 24.1(a)(i) 条中规定的书面通知或第 24.1(a)(ii) 条中的详细信息,或在 CA 可能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则应认为承包商已放弃其在本合同和/或法律下对任何此类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权利;

如果 CA 认为承包商提交的详细信息不足以使他就此类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索赔作出决定,CA 应在收到承包商详细信息之日起十四 (14) 天内,将其提交的任何不足通知他,并要求承包商在 CA 书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进一步的细节。如果承包商未能在 CA 指示的时间内提交所需的进一步详细信息,CA 可以根据他们可获得的任何信息评估承包商对此类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索赔,并确定金额(如果有的话) ) 由承包商在其四十二 (42) 天内授权。”

AIAC 合同第 23 和 24 条明确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否则将导致申请延期和损失和费用的致命性。

C. 马来西亚公共工程部的标准工程量合同表格(P.W.D. 表格 203A(2010 年修订版))

延长时间

“延迟和延长时间 – 第 43.1 条

43.1 在合理地明显地发现工程进度延误时,承包商应立即向 S.O. 发出书面通知。延误原因及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使该人员能够就延误原因和计算延误时间提出意见。如果 S.O. 的意见由于以下任何或更多事件,工程的完成可能会延迟或延迟超过附录 1 中规定的完成日期或超过先前根据本条款确定的任何延长的完成日期…… ”

损失和费用

“损失和费用索赔——第 44 条

44.1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正常进度期间的任何时候因第 43.1 (c)、(d)、(e)、(f) 和 (h) 条所述的延误而受到重大影响,并且承包商发生了超出合理预期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并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支付的款项无法补偿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在此类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 30 天内或指示以书面形式通知 S.O.他打算就此类直接损失或费用以及此类损失和/或费用的估计金额提出索赔,但始终需遵守本协议第 44.2 条。”

44.2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但不迟于工程实际完成后 90 天,承包商应提交第 44.1 条规定的所有直接损失或费用索赔的全部细节以及所有支持文件、凭单、解释和计算使 S.O. 确定直接损失或所必需的费用。 S.O. 确定的此类直接损失或费用的金额应添加到合同金额中。”

44.3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上述第 44.1 和 44.2 条,他将无权获得此类索赔,政府应免除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责任。

对于 PWD 合同第 43 条,没有规定在延误事件发生之日内发出通知的时间表。此外,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不发出此类通知会导致申请被否决。因此, PWD 合同第 43 条的通知要求只是指南,并非强制性的。

对于第 44 条,关于申请损失和费用,是必须发出书面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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