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抚养令获维持:前妻企图推翻失败,父亲保留单独抚养权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驳回母亲更改同意抚养令的申请,并判给堂费。我方当事人(父亲)保留两名孩子的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双方同意的抚养令(consent custody order)不能仅因另一方后悔,或因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而被推翻。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须证明出现了影响孩子福祉的重大情况变化。NZSK 代表一名根据同意令取得两名孩子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的父亲,高等法院驳回母亲要求更改的申请,并判给堂费。
案件概要
| 法院 | 高等法院 |
| 我方当事人 | 根据同意令取得两名孩子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的父亲 |
| 关键争议 | 母亲是否已证明存在足以更改抚养权的重大情况变化 |
| 结果 | 申请被驳回并须支付堂费;父亲保留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 |
| 业务领域 | 子女抚养权及家庭法 |
问题所在:多年后才受质疑的同意抚养令
我方当事人与前妻以联合呈请方式离婚,双方协定的抚养条款被记录在同意令中,由他取得两名孩子的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多年后,母亲向高等法院申请把抚养权转给她,把父亲的角色缩减为只有探视权,并索取子女赡养费。她依据的是父亲再婚、他新家庭的安排(包括家中饲养的宠物),以及对孩子照顾情况的一般性忧虑。
我们的策略:看证据显示的变化,而不是后悔
我们的答辩始终聚焦于证据。法庭要回答的问题,不是父母是否仍有分歧,也不是父亲的家庭自离婚以来是否有所改变,而是是否发生了任何确实影响孩子福祉的事情。法律依据同样重要,因为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更改法庭命令与更改父母之间的私人协议是两回事。
高等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驳回母亲的申请并判给堂费,父亲保留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法庭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出现重大情况变化,或孩子面临任何危险,并清楚区分更改法庭命令与更改私人协议。在没有实际伤害证据的情况下,父亲再婚及组成新家庭并不足以构成把孩子从安稳的家中迁走的理由。
法律简述:同意抚养令何时可以更改?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8条,在任何抚养权决定中,孩子的福祉都是首要考虑。在此前提下,法庭会考虑父母的意愿;若孩子年龄足以表达独立意见,也会考虑孩子的意愿。该法令也承认,以更改抚养权来打乱孩子的生活并不可取。
该法令第96条允许法庭在以下情况下更改或撤销子女抚养或赡养令:该命令基于失实陈述或事实错误,或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第97条另行处理父母之间的协议:若法庭信纳更改是合理且符合孩子福祉的,即使协议另有规定,法庭仍可更改有关抚养或赡养的协议条款。同意令是法庭命令,希望更改的一方必须以证据证明有关理由。
给父母的重点提示
- 同意抚养令是法庭命令,在法庭更改之前一直有效。
- 要更改抚养权,申请人必须证明出现了影响孩子福祉的重大情况变化。
- 再婚或组成新家庭本身,并不是把孩子从安稳的家中迁走的理由。
- 这类申请取决于证据;学校、医疗及其他记录比指控更有分量。
- 若情况确实改变,应向法庭申请,而不是自行采取行动。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同意抚养令可以更改吗?
可以。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96条,若抚养令(包括同意令)基于失实陈述或事实错误,或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法庭可更改或撤销该令。孩子的福祉仍是首要考虑。
什么构成重大情况变化?
指命令发出后出现、影响孩子福祉的真正变化,例如孩子的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或一方父母无法再照顾孩子。对所协定条款感到后悔,或父母之间持续的分歧,一般并不足够。
在马来西亚,再婚会影响子女抚养权吗?
本身不会。法庭看的是新家庭实际上对孩子有何影响。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显示父亲再婚对孩子造成伤害,因此不足以更改抚养权。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96条与第97条有什么分别?
第96条处理更改或撤销有关抚养或赡养的法庭命令;第97条处理更改父母之间有关抚养或赡养的协议条款,法庭可在合理且符合孩子福祉的情况下作出更改。
谁须证明出现了重大变化?
申请更改命令的一方。法庭期望看到报告、记录或证人证据等证据,而不仅仅是指控。
若更改抚养权的申请失败,谁须支付律师费用?
堂费由法庭酌情决定。本案中,高等法院驳回母亲的申请,并判她须支付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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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抚养权、离婚及其他家庭纠纷,并著有《Child Custody in Malaysia: A Practitioner’s Comprehensive Guide》(Thomson Reuters,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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