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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诱拐儿童:被不当带离马来西亚的孩子返马后,父亲获得单独抚养权

法庭高等法院
当事人身份申请人
Travellers walking through an airport terminal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判我方当事人(父亲)在两名孩子留在马来西亚期间,获得他们的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母亲获得明确的探视安排,而未经父亲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即使父母双方都是外国公民,马来西亚法院仍可保护身处马来西亚、且以马来西亚为惯常居所的孩子。两名孩子在未经我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带往海外,之后被送返;高等法院判他在孩子留在马来西亚期间获得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并禁止在未经他书面同意下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

案件概要

法院高等法院
我方当事人一名与家人居住在马来西亚的外籍父亲
关键争议当父母双方均为外国公民时,马来西亚法院可否裁决以马来西亚为惯常居所的孩子的抚养权
结果孩子留在马来西亚期间,父亲获得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未经其书面同意不得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
业务领域跨国子女抚养权及诱拐

问题所在:孩子在未经同意下被带往海外

这家人经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定居马来西亚,孩子的学业、医疗及日常作息都在这里安顿。婚姻破裂后,母亲在未经我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前往海外。孩子在国外停留了数个月,直到当地法院的程序裁定马来西亚是孩子的惯常居所,而带走孩子属不当行为。孩子随后被送返马来西亚,回到我方当事人身边。

我们的策略:以孩子福祉为管辖依据,而不是国籍

孩子回国后,我们立即申请临时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以防孩子再次被带走,高等法院批准了临时命令。我们之后申请单独抚养权。母亲质疑法庭的管辖权,辩称由于所有当事人都是外国公民,马来西亚法院无权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作出裁决,并以程序不当为由申请撤销临时命令。我们的回应是:抚养权程序建立在法庭保护眼前孩子福祉的职责之上。这些孩子身处马来西亚,并以马来西亚为惯常居所,他们的学业、医疗及作息都已在这里建立。

高等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接受,为保护身处马来西亚的孩子而行使管辖权是适当的。法庭清楚表明,它并不是作出永久、全球适用的抚养权裁决,而是在孩子留在马来西亚期间判给抚养权。法庭依据福祉原则,权衡了延续性、情绪稳定,以及父母各自提供稳定照顾的能力,包括其中一名孩子在马来西亚接受的专科支援。法庭判我方当事人获得两名孩子的单独抚养权及照顾与监护权,并为母亲订明实际探视及定期视频通话的安排,禁止在未经父亲书面同意下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且情况若有重大改变,双方可再提出申请。对临时命令的质疑失败:法庭裁定该质疑已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双方之后已进行全面聆讯,临时安排也已经双方同意记录在案。

法律简述:马来西亚的跨国诱拐儿童与抚养权

马来西亚并没有签署《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因此该公约的送返程序不适用于被带入或带离马来西亚的孩子。父母必须依赖孩子所在国家的法院——这正是本案中外国法院对惯常居所的裁定如此重要的原因——以及马来西亚法院所发出的抚养令。

在抚养权程序中,《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8条以孩子的福祉为首要考虑。该法令推定七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照顾较好,但这项推定可被推翻;本案中,就较年幼的孩子而言,证据显示我方当事人能提供更稳定的环境,这项推定因此被推翻。第89条允许法庭为抚养令附加条件,包括禁止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而正如本案,法庭也可禁止另一方在未经同意下把孩子带走。

重点提示

  • 即使父母双方都是外国公民,马来西亚法院仍可保护以马来西亚为惯常居所的孩子。
  • 法庭可在孩子留在马来西亚期间判给抚养权,在当下保护孩子,而不凌驾于其他国家的法院。
  • 年幼孩子应由母亲照顾的推定,可被有关稳定与照顾的有力证据推翻。
  • 在诱拐事件后,禁止未经书面同意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是重要的保障。
  • 立即行动:在孩子返国时取得的临时抚养令,可防止孩子再次被带走。

常见问题

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外国人,马来西亚法院可以裁决抚养权吗?

可以,只要孩子身处马来西亚并以马来西亚为惯常居所。本案中,高等法院为保护孩子的福祉行使管辖权,在孩子留在马来西亚期间判给抚养权。

马来西亚是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的缔约国吗?

不是。马来西亚没有签署1980年海牙公约,因此希望孩子被送返的父母,必须依赖孩子所在国家的法院及马来西亚的抚养令。

什么是惯常居所?

指孩子生活实际所在的地方,例如孩子居住、上学及接受医疗的地方。在跨国抚养权争议中,惯常居所往往具有决定性。

我如何阻止孩子被带离马来西亚?

尽快向法庭申请。抚养令可包括禁止把孩子带离马来西亚的条款;若孩子确实有被带走的风险,法庭可紧急发出临时命令。

七岁以下的孩子是否一定由母亲抚养?

不是。《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8条推定年幼孩子由母亲照顾较好,但若有证据显示其他安排更符合孩子的福祉,这项推定便可被推翻,正如本案一样。

若一方质疑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发出的临时抚养令,会怎样?

视事实而定。本案的质疑失败,因为双方已进行全面聆讯,临时安排也已经双方同意记录在案,法庭因此裁定该质疑已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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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抚养权、离婚及其他家庭纠纷,并著有《Child Custody in Malaysia: A Practitioner’s Comprehensive Guide》(Thomson Reuters,2026年)。

KAT
本案主办律师

Khoo Ai T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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