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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股东纠纷律师:董事会与公司纠纷

马来西亚的股东纠纷可能迅速升级:短短数日内,董事会的分歧便可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瘫痪管理层,并摧毁多年积累的商业价值。如果您是身处马来西亚股东纠纷中的股东,尽早获得正确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在NZSK,我们的企业诉讼团队在各类公司及股东纠纷中为大股东和小股东提供意见并出庭代理。我们在吉隆坡满家乐及雪兰莪蒲种设有办事处,为巴生谷及全马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我们将对2016年公司法令的深入理解与丰富的高等法院诉讼经验相结合,在纠纷的每个阶段保障您的股权利益。

股东纠纷很少只有单一而简单的起因。股息政策的分歧演变为管理控制权的争夺;无法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导致董事会陷入僵局;董事被排除在自己参与创建的企业之外。我们理解其中的商业压力与个人压力,并以这类情况所要求的紧迫感采取行动。

Why Choose Us?

15+ Years

Law Experience

500+ Cases

Matter Handled

400+ Cases

Custody Secured

RM10Mil +

Hidden Assets Uncovered

我们在马来西亚处理的股东纠纷类型

  • 董事会僵局:拥有同等投票权的董事无法达成一致,管理层运作失灵,公司实际上陷入瘫痪
  • 股息纠纷:包括不当扣留股息、关于留存收益政策的争议,以及利润被转移而未分配给股东的申索
  • 违反股东协议:包括违反随售权(tag-along)、领售义务(drag-along)、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条款及董事会席位权
  • 股份估值纠纷:包括强制收购的估值、对公允价值计算方法的分歧,以及交割后价格调整的争议
  • 股份转让纠纷:包括拒绝登记转让、违反优先认购权,以及未经适当授权而进行的转让
  • 股权稀释纠纷:在没有正当理由或违反股东协议的情况下发行新股,以降低某股东的持股比例
  • 退出纠纷:包括收购机制、交割时间表及收购价格计算的争议
  • 压迫与不公平损害:大股东以压迫或无视小股东利益的方式经营公司,详见我们的“小股东压迫”页面

我们同时代表大股东与小股东

并非每宗股东纠纷都是受委屈的小股东对抗压迫性的大股东。大股东同样面临真实的法律约束:他们不能仅凭投票权凌驾小股东的权利、抽走公司资产,或将小股东董事排除在企业之外而不承担法律后果。同样,小股东也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在正确的时间行使权利:拖延、默许及策略失误都可能削弱原本有力的案件。

我们代表双方,并以同样的策略纪律处理每一宗案件。我们的出发点始终如一:审阅每一份文件,了解完整的商业全貌,找出最有力的法律立场,并果断执行。

股东协议的作用

在任何马来西亚股东纠纷中,股东协议(如有)是我们首先审查的文件。一份草拟完善的股东协议规管股息政策、投票权、董事会组成、转让限制、退出机制、僵局解决程序及争议解决方式。纠纷发生时,它往往决定了整场法律战的格局。

如果您的公司没有股东协议,或现有协议对争议事项没有规定,股东关系便回归2016年公司法令及公司章程,而这会留下许多关键问题悬而未决。我们在诉讼及预防两方面为客户提供意见:如果您尚未签订股东协议,我们强烈建议在纠纷发生之前予以落实。

股东纠纷发生时的实务步骤

股东纠纷开始时,最初几天最为关键。在提出任何要求、发出任何函件或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之前,您应先寻求法律意见。措辞不当的通讯可能构成自认。单方面行动,如更换签署人、将董事锁在门外、拒绝召开会议,本身可能构成违约,削弱您的整体立场。

我们就整个保护性及策略性步骤序列提供意见:保全相关文件及公司记录、评估紧急救济选项、正确构建通讯,以及确定最有利的解决途径,无论是协商、调解、仲裁还是法院诉讼。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不会自动如此。然而,如果大股东的行为构成压迫或不公平损害,小股东可依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346条取得法院颁令强制收购。股东协议的条款,包括任何卖出期权或强制收购条款,也高度相关。我们就可用的各种退出选项提供意见。
这取决于决议的类型及相关的投票门槛。普通决议需要简单多数(超过50%)。特别决议需要75%多数,这意味着持股超过25%的股东实际上拥有否决权。股东协议下的某些决定可能需要一致同意。我们就股东的阻止权及如何最有效地行使提供意见。
违反股东协议可引起损害赔偿申索,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可申请强制履行或禁制令救济,例如阻止违反优先购买权的股份转让。适当的救济取决于违约的性质及情况的紧迫程度。请立即联系我们:时效紧迫的违约可能需要紧急向法院申请。
许多股东纠纷在审讯前达成和解,通常通过有组织的协商或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案件可在数周至数月内解决。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的争议诉讼通常需时一至三年才进入审讯。我们在每宗案件开始时都会坦诚地就可能的时间及费用提供意见。
没有股东协议时,股东之间的关系由2016年公司法令及公司章程规管。小股东仍享有法定保护,包括依据第346条申请免受压迫的救济,但草拟完善的协议所能提供的许多合同保护(退出权、僵局机制、随售权)将不复存在。我们就当前的法律地位及落实妥善协议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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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tation by appointment — Mont Kiara, Kuala Lumpur & Puchong, Selan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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