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是马来西亚企业最常对簿公堂的原因之一,也是财务损害最大的原因之一。无论是供应商中途弃置项目、经销商违反独家协议、买方拒绝付款,还是商业伙伴放弃履行义务,您都需要能够迅速果断行动以保护企业的合同纠纷律师。
NZSK的企业诉讼团队在马来西亚法院处理的各类商业合同纠纷中,为公司及个人提供意见并出庭代理。我们在吉隆坡满家乐及雪兰莪蒲种设有办事处,服务巴生谷及全马各地的企业,从应对违约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到身处复杂多方商业诉讼的跨国公司。
我们处理每宗违约案件的方法始终一致:仔细分析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找出所有可用的诉因及追偿途径,构建最有力的案件,并高效推进,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诉讼。
Why Choose Us?

15+ Years
Law Experience

500+ Cases
Matter Handled

400+ Cases
Custody Secured

RM10Mil +
Hidden Assets Uncovered
我们在马来西亚处理的合同纠纷类型
- 供应及采购协议纠纷:包括货物质量争议、未能交付、短交、延迟交付,以及违反合同拒收货物
- 违反服务协议:服务提供方未能按要求标准完成工作、弃置项目,或提供不符合规格的服务
- 经销及代理协议纠纷:包括错误终止经销权、违反区域独家权,以及拒绝支付佣金或超额佣金
- 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关于区域、品牌标准、特许权使用费及终止的争议,我们代表双方
- 竞业禁止及限制贸易条款纠纷:既针对离职雇员或商业伙伴执行限制,也质疑范围过宽的限制
- 软件及IT合同纠纷:包括系统实施失败、软件许可争议及SaaS协议终止申索
- 建筑及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延误、变更、缺陷、付款争议及终止申索
- 商业借贷及融资纠纷:商业主体之间的纠纷,包括借贷双方争议、担保执行及融资条款争议
- 违反合资协议:详见我们专门的“合资纠纷”页面
规管马来西亚合同纠纷的法律
马来西亚的商业合同纠纷主要受1950年合同法令、1957年货物买卖法令,以及通过马来西亚和英国判例发展而来的合同普通法规管。纠纷由地方法院(申索额不超过100万令吉)或高等法院(申索额超过100万令吉或寻求其他救济)审理。1956年民事法法令规管金钱判决的利息判给。
根据1953年时效法令,马来西亚合同申索的时效期一般为自违约之日起六年,但视违约的性质及是否被隐瞒,起算日可能有所不同。我们从一开始就就时效问题提供意见,确保您的申索权得到保障。
违约可获得的救济
在马来西亚,违约的首要救济是损害赔偿,即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关于损失遥远性的规则(在Hadley v Baxendale一案中确立,并经马来西亚法院发展)决定哪些类别的损失可以追偿。可追偿的损失通常包括:
- 直接损失:合同约定与实际所得之间的差额
- 间接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及商业机会损失,前提是双方在订约时可合理预见
- 利息:依据1956年民事法法令第11条,自诉因产生之日起按法院认为适当的利率计算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履行,即法院命令违约方履行合同。我们就何时强制履行是切实可行的救济,以及何时损害赔偿申索更为合适提供意见。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Speak to a Corporate Lawyer Now!
- (+60)16-557 4789 | (+60)3-8060 0267
- [email protected]
Consultation by appointment — Mont Kiara, Kuala Lumpur & Puchong, Selang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