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您是寻求将欠款公司清盘的债权人、面临清盘呈请的公司董事或股东,还是陷入财务困境而试图了解自身选择的公司,马来西亚的清盘程序都涉及重大的法律复杂性以及真实的个人及商业风险。
NZSK在马来西亚清盘及无力偿债相关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债权人、分担人、董事及公司提供意见并出庭代理。我们在吉隆坡满家乐及雪兰莪蒲种设有办事处,在2016年公司法令第十部分下的自愿清盘及强制清盘程序中,为巴生谷及全马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
Why Choose Us?

15+ Years
Law Experience

500+ Cases
Matter Handled

400+ Cases
Custody Secured

RM10Mil +
Hidden Assets Uncovered
马来西亚的清盘类型
- 成员自愿清盘(MVL):适用于公司有偿付能力且股东决议解散的情况,通常作为退出机制、在公司目的达成后,或作为集团重组的一部分。董事必须在MVL进行之前作出偿付能力声明
- 债权人自愿清盘(CVL):适用于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由股东启动但由债权人控制,债权人委任清盘人并组成监察委员会
- 法院强制清盘:法院应债权人、分担人或公司注册官的呈请作出清盘令,通常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为理由
强制清盘呈请的理由
马来西亚强制清盘呈请最常援引的理由是2016年公司法令第465(1)(e)条: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这可通过两种方式之一确立:未在21天内遵从依据第466条发出的法定要求书(产生无力偿债的法定推定),或向法院证明公司的负债超过其资产。
强制清盘的其他理由包括:
- 将公司清盘是公正且公平的:第465(1)(h)条,这是一项宽泛的衡平理由,常用于股东及准合伙纠纷,即公司赖以成立的相互信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 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已暂停业务一年
- 成员人数已低于法定最低要求
抗辩清盘呈请
如果您的公司收到清盘呈请,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一旦清盘呈请在宪报及报章上刊登,便成为公开记录,触发贷款协议中的交叉违约条款,令供应商和客户惊慌,并造成严重的声誉损害。我们紧急申请限制令,在基础纠纷解决期间阻止刊登。
当债务真实存在争议时,我们申请限制呈请并撤销基础的法定要求书。当存在交叉申索或抵销可将承认的债务降至呈请门槛以下时,我们就如何以此进行抗辩提供意见。
无力偿债清盘中的董事责任
被无力偿债清盘的公司董事面临真实的个人风险。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540条及第541条,若法院认定公司经营意图欺诈债权人(欺诈性交易),或董事在没有合理理由预期公司能够偿还的情况下明知而允许公司继续举债(鲁莽交易),法院有权宣布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我们就董事的风险及可用于降低风险的措施紧急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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