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人”:工业法庭驳回一名临时散工的解雇索赔
Tan Heng Kit v Trio Mantap Sdn Bhd [2022] ILJU 110

判决结果
工业法庭裁定,以日薪按项目临时受雇的索赔人未能证明存在服务合约,不属于《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下的“工人”,因此驳回他针对我方当事人的解雇索赔。
案件背景与策略
只有根据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受雇的“工人”(workman),才能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提出不公平解雇索赔,而索赔人必须先证明这种雇佣关系。在 Tan Heng Kit v Trio Mantap Sdn Bhd [2022] ILJU 110 一案中,我们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代表 Trio Mantap Sdn Bhd 公司,证明索赔人只是以临时、按项目的方式工作。工业法庭驳回了他的索赔。
案件概要
| 法院 | 吉隆坡工业法庭 |
| 我方当事人 | Trio Mantap Sdn Bhd,曾以临时、按项目方式聘用索赔人 |
| 关键争议 | 索赔人是否为根据服务合约受雇的工人,以及他是否遭解雇 |
| 结果 | 法庭裁定索赔人不属于工人;索赔被驳回 |
| 业务领域 | 雇佣与劳资关系 |
| 案件 | Tan Heng Kit v Trio Mantap Sdn Bhd [2022] ILJU 110(2022年第2448号裁决) |
问题所在:建立在从未提供的职位上的索赔
当时68岁的索赔人找上我方当事人 Trio Mantap Sdn Bhd 要求工作。我方当事人同意在有需要时按项目给他工作,以日薪计酬;他在2020年2月底至3月初工作了几天,并获发临时工资。公司从未发出任何委任信。索赔人后来声称,他是以月薪受聘为试用期保险顾问,职责包括为公司董事经理提供英语辅导,之后被降职并遭解雇。
我们的策略:要求索赔人证明雇佣关系
由于双方对是否解雇存在争议,索赔人须负责证明他是根据服务合约受雇。我们通过公司证人及文件证明:没有聘请信、没有确认聘用、按日计薪并以临时工资支付;索赔人在盘问下也承认没有聘请信或确认信。公司查册显示,他所称的“董事经理”与公司毫无关系。我们也指出,索赔人在诉状中主张的是不当解雇,作供时却称自己遭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并承认没有在60天内提出投诉。
工业法庭的裁决
工业法庭裁定,索赔人未能按概率平衡原则证明他属于《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条所指的工人,他与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服务合约。法庭认为这项安排属临时、零散性质,接受私人补习是他与一名与公司无关的人士之间的另一份工作,并拒绝依赖那些仅被标记以供辨认、从未被证明为证物且内容不完整的 WhatsApp 讯息。
法庭也裁定,索赔人受其诉状约束,不能提出诉状中没有主张的推定解雇案情,并记录了他承认没有在60天内提出投诉。由于他不属于工人,是否遭解雇的问题根本不会出现,索赔因此被驳回。
法律简述:谁是“工人”?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条把“工人”定义为根据雇佣合约受雇于雇主、为报酬而工作的人。联邦法院裁定,这指的是服务合约,因此根据服务提供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s)受聘的独立承包人并不属于工人,不能提出解雇索赔。某人是否属于工人,是事实与法律混合的问题,须审视整体关系及双方的行为来决定。
索赔人也必须在被解雇后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提出申诉;而与任何法庭一样,工业法庭的当事人也受其诉状约束。
重点提示
- 法庭考虑索赔人是否遭解雇之前,索赔人必须先证明自己是根据服务合约受雇的工人。
- 以日薪计酬的临时、按项目工作,未必构成雇佣关系。
- 文件及公司查册可以反驳有关谁是雇主的说法。
- WhatsApp 讯息必须妥善证明;仅被标记以供辨认的文件不能被依赖。
- 索赔必须妥善写入诉状;不能在审讯时从不当解雇改为推定解雇。
常见问题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下的“工人”是指谁?
指根据服务合约受雇、为报酬而工作的人。根据服务提供合约受聘的独立承包人不属于工人。
临时工或兼职工可以提出不公平解雇索赔吗?
只有在证明存在服务合约时才可以。本案中,一名以日薪按项目受雇的工作者未能证明自己是工人。
证明雇佣关系是否必须有委任信?
不必。雇佣合约可以是口头或默示的,但没有任何委任信,加上临时工资及零散工作,可能对索赔人不利。
谁必须证明确实发生了解雇?
若双方对解雇有争议,索赔人须先证明雇佣关系及解雇确实发生,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至雇主,由雇主证明解雇合理。
WhatsApp 讯息可以在工业法庭作为证据吗?
可以,但必须妥善地被接纳为证物。仅被标记以供辨认或内容不完整的讯息,可能不被考虑。
提出不公平解雇索赔的期限是多久?
须在被解雇后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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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在工业法庭及高等法院的雇佣纠纷中代表雇主及雇员,也是《Malaysian Employment & Industrial Relations Law》的合著者之一。
Khoo Ai T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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