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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诉讼:高等法院驳回被告在审讯前三周改写抗辩书的逾期申请

Eric Boon Chuan Kit lwn Metronic Global Bhd dan lain-lain [2021] MLJU 2903

法庭高等法院
年份2021
当事人身份原告
诽谤诉讼:高等法院驳回被告在审讯前三周改写抗辩书的逾期申请 1

判决结果

在我方当事人的诽谤诉讼中,高等法院驳回被告在审讯前三周修改抗辩书的申请,裁定该申请缺乏诚意,旨在撤回先前的承认,并会造成无法以堂费弥补的损害。法庭判被告须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RM6,000 堂费。

案件背景与策略

马来西亚法院允许当事人在任何阶段修改诉状,只要不造成不公;但若修改并非出于善意、旨在撤回承认,或会造成无法以堂费弥补的损害,法院便会拒绝。在 Eric Boon Chuan Kit lwn Metronic Global Bhd dan lain-lain [2021] MLJU 2903 一案中,我们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代表原告 Eric Boon Chuan Kit,在他起诉上市公司 Metronic Global Bhd 等被告的诽谤诉讼中,成功反对被告在审讯前三周改写抗辩书的企图。

案件概要

法院吉隆坡高等法院
我方当事人原告 Eric Boon Chuan Kit,前首席财务官,就有关其遭解雇的公开言论提出诉讼
关键争议被告可否在审讯前夕大幅修改抗辩书并撤回先前的承认
结果修改申请被驳回;被告须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RM6,000 堂费
业务领域诽谤及民事诉讼
案件Eric Boon Chuan Kit lwn Metronic Global Bhd dan lain-lain [2021] MLJU 2903

问题所在:审讯前夕提出新的抗辩

我方当事人 Eric Boon Chuan Kit 是前集团财务总监兼首席财务官。他就有关其遭解雇、并已向马来西亚交易所(Bursa Malaysia)公布及获财经媒体报道的言论,起诉上市公司 Metronic Global Bhd、其子公司及一名前执行董事。被告于2020年4月提交抗辩书,依据的是有限特权、公允评论及合理辩护(justification)等抗辩理由。在此之前,我方当事人已在工业法庭的不公平解雇索赔中胜诉,获判 RM178,000。

2021年8月,被告更换律师后,在距离审讯仅三周时申请大幅修改抗辩书。他们试图加入新的背景事实、撤回原抗辩书中的立场,并提出新的抗辩,包括懈怠(laches)、滥用法庭程序,以及与工业法庭索赔重复。

我们的策略:揭示申请的目的与造成的损害

我们针对法庭考虑的三个问题反对该申请:修改是否出于善意、所造成的损害能否以堂费弥补,以及修改是否改变案件性质。我们指出,被告现在想要加入的每一项事实,自2017年起便已在他们的知情范围内;这些修改是在他们看过我方当事人的文件及陈词后,为撤回承认、删除对他们不利的事实而设计的;而且申请提出得非常迟。我们也指出,新的懈怠及重复诉讼论点并不成立,因为工业法庭案件涉及的是不公平解雇,而本诉讼索取的是诽谤赔偿。

高等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驳回该申请,并判被告须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RM6,000 堂费。法庭认为,所建议的修改范围广泛,改变了原抗辩书的大部分内容,并裁定修改缺乏诚意:其目的在于撤回先前的承认,并删除对被告不利的相关事实。若批准修改,被告将从原先的立场转向截然不同的立场,对我方当事人造成无法以堂费弥补的严重损害。

法庭指出,该申请是在提交抗辩书一年多之后、剔除申请失败之后、审前指示已获遵守之后,并在审讯前三周才提出;更换律师并不是拖延的理由。所建议的懈怠及重复诉讼抗辩并不适用,因为工业法庭的不公平解雇索赔与本诽谤诉讼并不相同。

法律简述:根据第20号令修改诉状

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20号令第5条规则,法庭可在诉讼任何阶段按公正条件批准当事人修改诉状;只要不造成不公,即使申请提出得很迟,法庭一般也会乐意批准。法庭会考虑申请是否出于善意、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能否以堂费弥补,以及修改是否会把案件变成性质不同且互相矛盾的案件。

旨在撤回承认的修改,或申请人在看过对方案情后、没有充分理由而逾期提出的修改,很可能会被拒绝。

重点提示

  • 只有出于善意、且不会造成无法以堂费弥补的不公时,修改诉状才会获轻易批准。
  • 利用修改来撤回承认,是缺乏诚意的明显迹象。
  • 一开始已知的事实,应在一开始便写入诉状。
  • 更换律师并不能成为逾期修改的理由。
  • 即使源自同一次解雇,诽谤索赔与不公平解雇索赔仍是不同的诉因。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可以修改诉状吗?

可以。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20号令第5条规则,法庭可在任何阶段按公正条件批准修改,前提是不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

法庭何时会拒绝修改?

当修改并非出于善意、造成无法以堂费弥补的损害,或改变案件性质时。本案中,法庭拒绝了被告在审讯前夕为撤回承认而提出的修改。

在审讯临近时修改抗辩书是否为时已晚?

单单申请迟并不一定致命,但会与其他因素一并被重视考虑。本案的申请在审讯前三周、审前指示已获遵守之后才提出。

更换律师是否构成修改抗辩书的理由?

不是。法庭裁定,更换律师或前任律师未在诉状中列出某些事实,都不是逾期修改的充分理由。

如果我已在不公平解雇案中胜诉,还可以提出诽谤诉讼吗?

有可能。法庭接受不公平解雇索赔与诽谤索赔属于不同诉因,因此工业法庭的裁决并不令诽谤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马来西亚诽谤案的主要抗辩理由有哪些?

主要抗辩理由包括合理辩护(即所言属实)、公允评论、有限特权及绝对特权。

延伸阅读:我们成功为一宗诽谤索赔答辩,并获判 RM40,000 堂费;更多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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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在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处理诽谤、雇佣及其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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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办律师

Khoo Ai T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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