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六年后仍然有效:上诉庭拒绝撤销绝对离婚令
Allison Fong v Chong Sin Lai @ Song Sin Lai [2025] MLJU 4970

判决结果
上诉庭一致驳回妻子的上诉,维持高等法院在离婚六年后拒绝撤销绝对离婚令的决定,裁定她未能提出充分理由或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法庭判她须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RM5,000 堂费。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一旦成为绝对离婚令,只有在理由非常充分或情况特殊时才会被撤销;而对替代送达的质疑,必须及时并通过专为此目的提起的程序提出。在 Allison Fong v Chong Sin Lai @ Song Sin Lai [2025] MLJU 4970 一案中,NZSK 代表丈夫 Chong Sin Lai @ Song Sin Lai,上诉庭拒绝了妻子推翻已生效六年的离婚的企图。
案件概要
| 法院 | 布城上诉庭 |
| 我方当事人 | 提出离婚呈请的丈夫 Chong Sin Lai @ Song Sin Lai |
| 关键争议 | 一项经替代送达后、六年前已成为绝对令的暂准离婚令应否被撤销 |
| 结果 | 上诉被驳回;离婚维持有效;妻子须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RM5,000 堂费 |
| 业务领域 | 离婚及上诉辩护 |
| 案件 | Allison Fong v Chong Sin Lai @ Song Sin Lai [2025] MLJU 4970 |
问题所在:六年后企图重启离婚案
我方当事人 Chong Sin Lai @ Song Sin Lai 与妻子于1988年结婚,自2011年起分居。2016年,他在芙蓉高等法院提出离婚呈请。在她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两次尝试亲身送达失败后,法庭批准替代送达:把呈请张贴在该地址、张贴于法庭布告栏,并在一份中文报章刊登广告。暂准离婚令于2016年9月发出,并于2016年11月成为绝对令。
2022年12月,妻子申请撤销暂准离婚令、绝对离婚令及替代送达令。她声称自己已搬到安邦,送达的尝试有瑕疵;离婚呈请无效,因为婚姻事先没有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06条转介至调解机构;而且她因此失去了索取赡养费及分配婚姻财产的机会。高等法院驳回她的申请,她提出上诉。
我们的策略:终局性、妥当送达及没有实际损害
我们援引法律赋予绝对离婚令的终局性。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可撤销绝对离婚令,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非常充分的理由或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我们证明替代送达令已获遵守;妻子从未宣誓表示她曾把新地址告知我方当事人,或她没有看到报章广告;她也不能在多年后以间接方式攻击该命令。双方都不否认,在分居十多年后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因此转介调解机构毫无意义。她在财务方面的不满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并不足以构成推翻离婚的理由。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一致驳回上诉,并判妻子须支付 RM5,000 堂费。法庭裁定,希望质疑替代送达令的一方,必须通过专为此目的提起的程序提出;而把该质疑与撤销离婚令的申请合并提出的妻子,必须证明有充分理由或特殊情况。在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张贴、在法庭布告栏张贴及在报章刊登广告的送达方式,无论她是否真的看到通知,均被视为有效送达。
在拖延长达六年之后撤销离婚令,可能会推翻离婚后发生的、改变人生的事件,例如再婚及继承权。在不可能和解的情况下,转介调解机构毫无作用;赡养费可根据该法令提出申请;婚姻财产的索赔缺乏有力证据;而欺诈指控则必须另行提起新诉讼。高等法院的决定获得维持。
法律简述:撤销绝对离婚令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并没有规定暂准离婚令成为绝对令后可被撤销。上诉庭裁定,国会的意图是维护绝对离婚令的完整性及终局性,因此撤销申请只有在理由非常充分或情况特殊时才会成功。拖延、婚姻无法挽回的破裂,以及重启离婚案会造成的损害,都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高等法院发出的替代送达令必须被遵守,其有效性只能通过专为此目的提起的程序来质疑。拖延多年才采取行动的一方,须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
重点提示
- 已成为绝对令的离婚具有终局性,法院会保护这种终局性。
- 撤销绝对离婚令须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或特殊情况。
- 以张贴、法庭布告及报章广告进行的替代送达,被视为有效送达。
- 拖延至关重要:六年被裁定为过度拖延。
- 赡养费及婚姻财产的索赔有各自的途径,不足以构成重启离婚案的理由。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绝对离婚令可以被撤销吗?
只有在理由非常充分或情况特殊时才可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没有明文规定离婚令成为绝对令后可被撤销。
如果我从来不知道有离婚呈请呢?
若法庭已下令替代送达且已执行,即使您没有看到广告或通知,送达也被视为已完成。您必须及时行动,并专门提起程序申请撤销替代送达令。
如果没有转介调解机构,离婚是否无效?
不一定。上诉庭接受,在夫妻长期分居且没有和解可能的情况下,根据第106条转介并无作用。
离婚生效后,我还能索取赡养费吗?
有可能。本案中,上诉庭指出赡养费可根据该法令提出申请,而不是通过撤销离婚来处理。
如果我认为离婚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呢?
上诉庭表示,正确的做法是另行提起新诉讼质疑该离婚令,而不是在原离婚程序中提出申请。
多久之后才质疑离婚就算太迟?
法律没有固定期限,但拖延会被严重考虑。本案中,在绝对离婚令发出六年后才提出的质疑被裁定为过度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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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抚养权、离婚及其他家庭纠纷,并著有《Child Custody in Malaysia: A Practitioner’s Comprehensive Guide》(Thomson Reuters,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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