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调解庭豁免获维持:高等法院驳回丈夫逾期要求强制调解的申请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驳回丈夫撤销我方当事人第106条豁免令的申请,并判给堂费,使她的离婚呈请无须转介婚姻调解庭即可继续进行。
案件背景与策略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06条,若特殊情况令和解不切实际,配偶可获豁免,无须先出席调解机构便可提出离婚呈请。莎阿南高等法院维持我方当事人(妻子)取得的豁免令,并驳回丈夫撤销该令的申请,另判给堂费。
案件概要
| 法院 | 莎阿南高等法院 |
| 我方当事人 | 提出离婚呈请的妻子 |
| 关键争议 | 豁免她转介调解机构的命令应否被撤销 |
| 结果 | 丈夫的申请被驳回并须支付堂费;豁免令获维持 |
| 业务领域 | 离婚及家庭法 |
问题所在:骚扰令和解变得不安全
我方当事人取得一项命令,豁免她在提出离婚呈请前须先把婚姻问题转介调解机构的一般规定。她的证据显示,她承受严重的情绪困扰(有医疗证据支持),并因丈夫的婚外情而持续遭受骚扰:据称第三者曾擅闯婚姻住所、作出威胁,并一再以电话及讯息骚扰她和孩子们。数月后,丈夫申请撤销该豁免令。
我们的策略:特殊情况已获证明且未受质疑
我们向法庭说明为何和解程序既不安全也不切实际。丈夫明知有关骚扰,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保护妻子或孩子,只是轻描淡写地叫她把对方封锁;他也拒绝配合家人先前的和解努力。我们也援引程序记录:丈夫已通过替代送达获得送达、亲自收到离婚呈请、提交了表示同意离婚的收件确认书,并以反对临时济助的方式参与诉讼,全程都没有对豁免令提出异议。
高等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驳回丈夫的申请,并判给堂费。法庭接受强迫我方当事人经历和解程序会加剧她脆弱的状况,且不切实际,而丈夫本身的行为也支持她的案情。法庭认为他拖延三个月及改变立场是一种策略,目的在于拖延离婚及逃避临时赡养费。法庭也裁定替代送达已妥善完成,不能在后期以间接方式攻击;而我方当事人的宣誓书符合《2012年法庭规则》第41号令的规定。
法律简述:何时会获得婚姻调解庭豁免?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06条,配偶在提出离婚呈请前,一般须把婚姻问题转介调解机构(例如婚姻调解庭),并取得证明调解失败的证书。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52条双方同意的离婚,也不适用于一方皈依伊斯兰教后根据第51条提出的呈请。
该条文列明以下例外:呈请人遭遗弃且不知道配偶下落;答辩人居住在海外且不太可能在六个月内回国;答辩人被要求出席调解机构却故意不出席;答辩人被判监禁五年或以上;呈请人指称答辩人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以及法庭信纳存在特殊情况,令转介调解机构不切实际。骚扰、威胁及其对配偶健康的影响可构成特殊情况,但必须有证据证明。
重点提示
- 若特殊情况令和解不切实际,可获婚姻调解庭豁免。
- 骚扰、威胁以及配偶未能处理这些问题,在有证据支持时可成为豁免的理由。
- 想质疑豁免令的配偶必须及时行动,且立场一致。
- 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参与离婚程序,会严重削弱日后的质疑。
- 豁免并不决定离婚本身;离婚呈请仍须获得证明。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提出离婚前,我必须先去婚姻调解庭吗?
若您是单方提出呈请,一般是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06条规定须先转介调解机构,除非适用例外情况。双方同意的联合离婚呈请则不适用。
法庭何时可豁免我出席婚姻调解庭?
当配偶遗弃您且下落不明、居住在海外且不太可能在六个月内回国、故意不出席调解庭、被判监禁五年或以上,或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时,以及存在特殊情况令转介不切实际时。
第106条下的“特殊情况”指什么?
视事实而定。本案中,持续的骚扰与威胁、其对妻子健康的影响,以及丈夫未能保护她,令和解既不安全也不切实际。
我的配偶可以质疑豁免令吗?
可以,方法是申请撤销该令;但拖延以及与异议不一致的行为(例如同意离婚或参与诉讼)可令质疑失败。
什么是替代送达?
当亲身送达不可行时,以法庭批准的方式送达法庭文件。一旦妥善完成,便不能在日后被随意攻击,作为重启案件的手段。
获得豁免是否代表离婚获批?
不是。豁免只是免除须先出席调解机构的规定,离婚呈请仍须经过聆讯并获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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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抚养权、离婚及其他家庭纠纷,并著有《Child Custody in Malaysia: A Practitioner’s Comprehensive Guide》(Thomson Reuters,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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