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6条欺压:大股东企图关闭盈利的家族公司,持股49%的股东获准收购其股份
Ong Yen Hoon v Mecco Technologies (M) Sdn Bhd & Anor [2026] MLJU 2735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裁定,大股东单方面决定停止营运并结束一家盈利的家族公司,以及发出通知把我方当事人排除在管理层之外,均构成第346条下的欺压。法庭下令进行独立估值,并批准持股49%的我方当事人收购其股份,另判 RM20,000 堂费。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大股东不能独自关闭一家盈利的公司;被排除在家族公司之外的小股东,可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346条向法庭申请收购股份的命令。在 Ong Yen Hoon v Mecco Technologies (M) Sdn Bhd & Anor [2026] MLJU 2735 一案中,NZSK 代表持股49%的股东 Ong Yen Hoon,法庭裁定构成欺压(oppression),并下令准许她以独立估值的价格收购大股东的股份。
案件概要
| 法院 | 吉隆坡高等法院 |
| 我方当事人 | Ong Yen Hoon,经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家族公司 Mecco Technologies (M) Sdn Bhd 的49%股东兼董事 |
| 关键争议 | 持股51%的股东兼董事,可否独自限制小股东的角色并结束一家盈利的公司 |
| 结果 | 法庭裁定构成欺压;下令进行独立股份估值,并准许我方当事人收购大股东的股份;RM20,000 堂费 |
| 业务领域 | 股东纠纷及公司诉讼 |
| 案件 | Ong Yen Hoon v Mecco Technologies (M) Sdn Bhd & Anor [2026] MLJU 2735 |
问题所在:一连串通知把我方当事人排除在外,并结束业务
我方当事人 Ong Yen Hoon 与丈夫是 Mecco Technologies (M) Sdn Bhd 仅有的两名股东兼董事。这是一家维修及保养升降机和电梯的家族公司,两人共同经营了约30年。我方当事人持股49%,丈夫持股51%。在她申请司法分居后,丈夫开始以创办人、董事经理及大股东的名义发出通知:限制网上付款及零用现金、规定报价须经他批准、要求召开会议罢免她的董事职位,最严重的是宣布公司将不再承接新业务,并因他决定退休而结束营运。当时公司具偿债能力、有盈利,并雇用17名员工。
我们的策略:法律对小股东的保障,以及准合伙关系
我们从两方面提出我方当事人的案情。第一,停止业务并结束公司并不是他一个人可以决定的事。自愿清盘须由至少75%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因此单独行事的董事——即使持股51%——也无权终结一家具偿债能力的公司的业务。第二,这家公司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的个人关系与互信之上的准合伙企业(quasi-partnership),双方有共识会共同参与管理。那些通知把我方当事人排除在这个角色之外,破坏了公司三十年来赖以运作的基础。
高等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裁定,决定性的欺压行为,是丈夫不顾作为49%股东的我方当事人的意愿,单方面决定停止营运并结束公司。他在法定程序之外行事,剥夺了她反对及否决清盘的机会,也损害了她实现其股份全部价值的能力。法庭也裁定,这家公司已成为准合伙企业,而那些通知是违背双方共识、把我方当事人排除在管理层之外的举措。他指称我方当事人滥用公司资金,属于应由公司另行提出正式诉讼的事项,并不能为他本身的行为辩护。
法庭宣布,他在行使权力时构成欺压,漠视我方当事人作为小股东的利益。法庭下令对股份进行独立估值,估值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下令我方当事人以估值师所定的价格收购他的股份。在股份转让完成之前,双方除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外,均不得行使其权力。法庭判我方当事人获得 RM20,000 堂费。
法律简述:第346条下的欺压与收购命令
《2016年公司法令》第346条允许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向法庭申请:公司事务的处理或董事权力的行使,对股东构成欺压或漠视股东的利益,或某项行为或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损害股东。法庭可作出任何它认为适当的命令,以终止或纠正所投诉的事项,包括下令一方股东收购另一方的股份。
准合伙企业通常是基于个人互信关系成立或延续的小型公司,股东之间有共同参与管理的共识;即使公司章程赋予大股东独自行事的严格法律权力,法庭仍可要求大股东遵守这项共识。
重点提示
- 持股51%的股东不能独自结束一家具偿债能力的公司;自愿清盘须通过特别决议。
- 把身兼董事的股东排除在财务及营运之外的通知,可构成欺压。
- 多年来共同经营的家族公司,可被视为准合伙企业。
- 法庭可下令以独立估值师所定的价格收购股份。
- 互相指控对方失当的行为应另行提出正式诉讼,不能为欺压行为开脱。
常见问题
《2016年公司法令》第346条下的股东欺压是什么?
指公司事务的处理或董事权力的行使对股东构成欺压或漠视股东利益,或不公平地歧视或损害股东的行为。法庭拥有广泛权力终止或纠正这些行为。
大股东可以独自决定关闭公司吗?
不可以。自愿清盘须由至少75%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本案中,法庭裁定持股51%的股东兼董事无权独自结束一家盈利的公司。
什么是准合伙企业?
通常是基于个人互信关系成立或延续的小型私人公司,股东之间有共同参与管理的共识。衡平法上的考量可阻止大股东依赖其严格的法律权力。
小股东可以收购大股东的股份吗?
可以,法庭可下令以最能纠正欺压的方式进行收购。本案中,法庭下令身为小股东的我方当事人以独立估值的价格收购大股东的股份。
根据收购命令,股份如何估值?
通常由双方同意或法庭委任的独立估值师进行,并可查阅公司记录。本案的股份以命令日期为估值日,估值师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约束力。
离婚或家庭纠纷会影响欺压索赔吗?
法庭关注的是公司事务如何处理。家庭纠纷往往能解释互信为何破裂,但能否获得济助,取决于有关行为是否对股东构成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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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在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处理股东欺压、派生诉讼及其他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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