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RM760 万出售公司资产:董事赢得质疑贱卖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上诉庭以多数裁决批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重新开启他们就一项拟以 RM760 万出售公司土地及产业的交易申请司法审查的途径。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董事可通过司法审查质疑被指贱卖的公司资产出售;当质疑属于严肃问题时,不应在许可阶段就被拒之门外。上诉庭以多数裁决批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重新开启他们就一项拟以 RM760 万进行的出售申请司法审查的途径。
案件概要
| 法院 | 上诉庭(多数裁决) |
| 我方当事人 | 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的董事 |
| 关键争议 | 就特别管理人拟进行的出售申请司法审查的许可,是否应被拒绝 |
| 结果 | 上诉得直;申请司法审查的途径重新开启 |
| 业务领域 | 公司诉讼及司法审查 |
问题所在:土地以其所称价值的一半出售
我方当事人得知,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的特别管理人,拟以 RM760 万出售公司的土地及产业。董事认为这些资产至少值 RM1,500 万,因而质疑有关程序。他们首次申请司法审查时,在估值争议获得审查之前,便已在许可阶段被拒绝。
我们的策略:许可阶段是过滤,不是审讯
我们集中于许可阶段的有限目的,并主张对拟进行的公司资产出售提出的严肃质疑,不应被视为其是非曲直已有定论。董事只须证明存在值得全面聆讯的可争辩案情。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以多数裁决批准上诉,并重新开启申请司法审查的途径。法庭并没有确定正确的市值,也没有最终禁止该项出售;这些问题留待实质聆讯处理。
法律简述:在马来西亚质疑公司资产出售
公共机构及法定职位持有人的决定,可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53号令申请司法审查。申请人必须先取得许可。许可阶段旨在过滤毫无希望或琐碎无聊的申请,而不是裁决案件的是非曲直,因此门槛是存在可争辩的案情。
若拟处置公司业务或财产重大部分的是董事会(而不是法定管理人),《2016年公司法令》第223条一般规定须取得股东批准。在任何指称公司资产被贱卖的质疑中,独立的估值证据都至关重要。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当公司的主要资产即将被出售时,正确的程序可保留提出质疑的机会。
- 司法审查的许可阶段是过滤可争辩案件的关卡,而不是全面审讯。
- 独立估值证据是证明贱卖的关键。
- 应在出售完成前采取行动;已完成的转让要撤销困难得多。
常见问题
董事可以阻止公司资产被贱卖吗?
他们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提出质疑,包括在出售由法定管理人决定时申请司法审查,或在董事会未取得所需批准便行事时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提出质疑。
司法审查的许可测试是什么?
申请人须证明存在值得进一步调查的可争辩案情。案件的是非曲直在实质聆讯时才进行辩论。
出售公司产业何时须经股东批准?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223条,董事在处置公司业务或财产的重大部分时,一般须取得股东批准。
什么证据有助证明贱卖?
独立的估值报告、可比较的交易,以及售价如何得出的证据。
在司法审查待决期间,可以阻止公司资产出售吗?
若有充分理由,法庭可在司法审查程序中给予临时济助,但这属于法庭的酌情权。申请人应在出售完成前及早提出。
相关胜诉案例:联合发展协议在上诉中获维持;公司土地与授权书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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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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