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个人名义追讨公司债务:被告凭“适当原告规则”胜诉

判决结果
上诉庭维持驳回股东针对我方当事人的个人索赔,确认欠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追讨。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股东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追讨公司债务。上诉庭维持驳回一宗针对我方当事人的个人索赔,确认欠公司的债务属于公司,而不属于其股东。
案件概要
| 法院 | 上诉庭 |
| 我方当事人 | 一名因据称欠公司的贷款而被个人起诉的人士 |
| 关键争议 | 股东可否按其持股比例追讨公司债务 |
| 结果 | 驳回个人索赔的决定获维持 |
| 业务领域 | 商业纠纷及追债 |
问题所在:以个人名义追讨公司的贷款
数名股东试图追讨一笔据称欠他们公司的未偿还贷款,因而起诉我方当事人。他们没有由贷款公司出面起诉,而是向一名与借款方有关联的人士追讨,并按各自的持股比例索取公司债务的一部分。
我们的策略:适当原告规则
我们把“适当原告”原则置于答辩的核心。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欠公司的债务并不是欠其股东个人的,不论他们的持股比例为何。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维持驳回股东的个人索赔。法庭并没有裁定公司没有可追讨的债务,而是裁定这些个人无权以该形式追讨。
法律简述:谁可以追讨公司债务?
公司一旦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便是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这是 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 一案所确立的原则。公司的资产,包括别人欠公司的款项,只属于公司。
根据 Foss v Harbottle 一案的适当原告规则,公司是就其所受侵害起诉的适当一方。若控制公司者不愿促使公司起诉,股东可根据第347及348条申请许可,以公司名义提起派生诉讼,但不能简单地以个人名义索取公司债务的一部分。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以错误的名义起诉,可在法庭考虑债务本身之前便令索赔失败。
- 公司债务必须由公司追讨,或在取得许可后通过派生诉讼追讨。
- 被告应在一开始便审视原告的诉讼资格。
- 股东不能按百分比瓜分公司的索赔。
常见问题
什么是适当原告规则?
指当公司受到侵害时,公司本身才是适当的起诉一方的原则。
我可以个人名义追讨我所占的公司债务份额吗?
一般不可以。必须由公司追讨,或由股东申请许可,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
因欠缺诉讼资格而败诉,是否代表公司债务不存在?
不是。这只代表起诉的一方不正确。
如果公司不追讨债务,股东应该怎么做?
正式要求董事会采取行动;若董事会不采取行动,可考虑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347及348条申请许可提起派生诉讼。
股东须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吗?
一般不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股份中未缴付的款项,除非他提供了个人担保,或适用其他例外情况。
相关胜诉案例:在联邦法院追回合资资金;公司除牌后的派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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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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