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董事的秘密利润索赔失败:上诉庭拒绝给予许可

判决结果
上诉庭驳回小股东的上诉,维持拒绝批准他们针对我方当事人提起派生诉讼的决定,并判给 RM10,000 堂费。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针对董事的秘密利润(secret profits)索赔,必须有不当行为及公司蒙受实际损失的证据支持。上诉庭驳回小股东的上诉,维持拒绝批准他们针对我方当事人提起派生诉讼的决定,并判给 RM10,000 堂费。
案件概要
| 法院 | 上诉庭 |
| 我方当事人 | 一名被指经营竞争业务的前董事 |
| 关键争议 | 缺乏证据支持的秘密利润指控,是否足以批准以公司名义起诉 |
| 结果 | 上诉被驳回;许可被拒;RM10,000 堂费 |
| 业务领域 | 董事职责及公司纠纷 |
问题所在:把旧有安排重新包装成不当行为
我方当事人是一名前董事,小股东指控他另设竞争业务,并通过一项特许经营安排转移商机。然而,他们多年来早已知道该业务,其中一人更签署了相关协议,而他们所称的损失也缺乏具体的财务细节。
我们的策略:揭示证据中的漏洞
我们集中于证据中的漏洞、股东早已知悉有关安排,以及他们在起诉前无法解释的拖延。真正的问题是:这些指控是否足以获准代表公司起诉。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驳回股东的上诉,维持拒绝批准派生诉讼的决定,并判给 RM10,000 堂费。该秘密利润索赔不能以所建议的形式进行。
法律简述:秘密利润索赔何时成立?
《2016年公司法令》第218条禁止董事不当使用公司的财产、资料或职位来谋取利益或损害公司。董事若在没有适当披露及批准的情况下从利益冲突中获利,可能须向公司交代该利润。
然而,以派生诉讼形式提出的秘密利润索赔,仍须通过《2016年公司法令》第348条的许可测试:申请人须出于善意,而且索赔表面上须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长期拖延、事先知情,以及缺乏任何实际损失的证据,都对申请人不利。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秘密利润索赔须有不当行为、相关控制权及公司受损的证据。
- 长期拖延及事先知情,可令股东的投诉失败。
- 董事应披露其在相关业务中的利益,并保留获批准的记录。
- 已签署的协议及往来书信,往往决定了股东知道什么、何时知道。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董事可以经营竞争业务吗?
董事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也不得滥用公司的财产、资料或商机。向公司披露并取得公司批准是关键。
什么是秘密利润?
董事凭借其职位、在没有适当披露及批准下取得的利益,可能须向公司交代。
拖延会影响秘密利润索赔吗?
会。无法解释的拖延及事先知情,可能不利于证明善意,也不利于获得许可。
董事被指控谋取秘密利润时,应该怎么做?
收集能显示公司及其股东所知情况的协议、披露、批准及往来书信,并在回应指控前寻求法律意见。
董事可以被下令交代秘密利润吗?
可以。若违反职责获得证明,除法庭判给的其他济助外,董事也可能被下令向公司交代所得利润。
相关胜诉案例:董事挪用资金的欺压索赔;有缺陷的派生诉讼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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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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