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后的股东派生诉讼:前股东的许可申请被拒

判决结果
上诉庭拒绝批准所建议的派生诉讼,认为前股东在诉讼资格、善意,以及索赔的胜算及对公司的益处方面均存在缺陷。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不满收购价格的前股东,不能利用股东派生诉讼来追讨个人的不满。上诉庭拒绝批准针对我方当事人所建议的派生诉讼,认为申请在诉讼资格、善意,以及索赔的胜算及对公司的益处方面均存在缺陷。
案件概要
| 法院 | 上诉庭 |
| 我方当事人 | 收购后纠纷中的公司一方 |
| 关键争议 | 前股东应否获准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 |
| 结果 | 因欠缺诉讼资格、善意及对公司的益处,许可被拒 |
| 业务领域 | 股东纠纷及收购 |
问题所在:把价格不满包装成公司索赔
在一项收购及强制收购完成后,一名不满的前投资者认为其股份的收购价过低,因而起诉我方当事人。他试图以公司诉讼的形式起诉董事,但这项索赔看起来更像是通过错误程序追讨的个人投资不满。
我们的策略:审视诉讼资格、善意及益处
我们把公司本身的利益与前股东的不满区分开来,审视他的诉讼资格及善意,并指出所建议的诉讼会对其声称要保护的公司造成的商业损害。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拒绝批准所建议的派生诉讼,认为申请在诉讼资格、善意,以及索赔的胜算或益处方面均存在缺陷。公司因此没有被卷入不符合其利益的诉讼。
法律简述:反对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347及348条,股东派生诉讼须取得法庭许可。前股东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符合“投诉人”的资格,而法庭必须信纳投诉人出于善意,且诉讼表面上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因此,面对许可申请的公司或董事,可在门槛阶段以有关诉讼资格、动机及诉讼对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证据提出反对。对收购价格的不满,通常应根据收购规则及针对异议股东的法定程序处理,而不是通过派生诉讼。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股东派生诉讼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司,而不是为某一名投资者的个人索赔服务。
- 诉讼资格及善意是门槛要求,可在许可阶段提出质疑。
- 面对许可申请的公司,应提出证据说明有关索赔会如何损害业务。
- 收购后的价格纠纷,应通过专为此设计的程序处理。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前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吗?
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以。前股东必须符合法定的“投诉人”定义,而诉讼资格往往是对方提出的第一项反对理由。
我如何反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许可申请?
证明申请人欠缺诉讼资格、并非出于善意,或该索赔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如果我认为收购价格过低,怎么办?
济助通常在于收购规则及强制收购程序,这些程序为异议股东提供了提出反对的专门途径,而不是派生诉讼。
法庭在许可阶段会裁决案件的是非曲直吗?
不会。法庭裁决的是门槛条件是否获得满足。不过,一项对公司没有实际益处的索赔,不太可能获得许可。
收购后的强制收购是什么?
若收购方取得其所收购股份的足够高比例,法律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按相同条件收购余下的股份。异议股东享有向法庭申请的法定权利。
相关胜诉案例:以禁令阻止股权稀释;针对前董事的秘密利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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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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