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董事的有缺陷派生诉讼,在上诉中被维持剔除

判决结果
由于普通法派生诉讼的必要要素没有在诉状中主张,上诉庭维持剔除针对我方当事人的派生诉讼。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针对前董事提出的派生诉讼,若没有主张赋予股东代表公司起诉权利的必要要素,便会失败。上诉庭维持剔除针对我方当事人的索赔,因为该索赔从未说明所指称的不当行为者如何控制公司并阻止公司起诉。
案件概要
| 法院 | 上诉庭 |
| 我方当事人 | 一名被指违反职责而遭起诉的前董事 |
| 关键争议 | 没有主张不当行为者控制公司的派生诉讼能否继续进行 |
| 结果 | 剔除决定获维持;拟议的修改无法弥补缺陷 |
| 业务领域 | 董事职责及公司诉讼 |
问题所在:缺少必要要素的公司索赔
我方当事人是一名前董事,一名股东指他违反对公司的职责而起诉他。该索赔以派生诉讼的形式提出,却没有按当时适用的程序要求,说明所指称的不当行为者如何拥有阻止公司采取行动所需的控制权。
我们的策略:针对缺失的要素
我们针对这宗在法律上有缺陷的派生诉讼所缺少的必要要素,而不是去辩论那些从未被妥当地作为公司索赔提出的指控。若该股东无权代表公司起诉,那些指控便无须审讯。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维持剔除的决定。该索赔未能确立普通法派生诉讼的依据,而拟议的修改也无法弥补其缺陷。
法律简述:有缺陷的派生诉讼为何会失败
根据 Foss v Harbottle 规则,公司是就其所受侵害提出诉讼的适当原告。在普通法下,股东只能在获承认的例外情况下代表公司起诉——最著名的是“对小股东的欺诈”——并且必须证明不当行为者控制公司并阻止公司起诉。
马来西亚于2007年引入法定派生诉讼,而《2016年公司法令》如今规定须根据第347及348条取得法庭许可。无论适用哪一种途径,没有主张必要要素的有缺陷派生诉讼都可被剔除(例如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8号令第19条规则);若修改无法弥补缺陷,法庭也会拒绝修改。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有力的答辩往往从原告是否有权起诉开始。
- 派生诉讼必须主张每一项必要要素,包括在须要时主张不当行为者的控制。
- 前董事仍可能面对索赔,但这些索赔必须妥当提出。
- 对于从根本上有缺陷的索赔,修改并不是补救方法。
常见问题
前董事可以因违反职责被起诉吗?
可以。董事在任期间所负的职责,在其离任后仍可由公司或通过妥当提出的派生诉讼执行。
什么是“不当行为者的控制”?
在普通法派生诉讼下,原告必须证明所指称的不当行为者控制公司并阻止公司起诉。
有缺陷的派生诉讼可以通过修改来补救吗?
不一定。若缺陷涉及索赔的根本,法庭可拒绝修改并剔除索赔。
马来西亚何时引入法定派生诉讼?
2007年通过修订《1965年公司法令》引入,如今受《2016年公司法令》第347及348条规管。
“剔除”是什么意思?
剔除是在没有全面审讯的情况下终结一项索赔。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8号令第19条规则,若诉状没有披露合理的诉因、属诽谤性、琐碎无聊或无理缠讼、可能妨碍或拖延公平审讯,或以其他方式滥用法庭程序,法庭可将之剔除。
相关胜诉案例:Anton Piller 搜查令与有缺陷的公司索赔;收购后股东的派生诉讼许可申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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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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