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命解雇获维持:无视会议、报告及要求解释信的雇员索赔失败
Tan Pei Kei v 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 Sdn Bhd [2025] ILJU 123

判决结果
工业法庭裁定,该雇员一再拒绝与上司会面、拒绝提交规定的报告,也不回应要求解释信,构成属严重失职的抗命行为,因此驳回她针对我方当事人的不公平解雇索赔。
案件背景与策略
雇员若一再拒绝与上司会面、不遵守合理的报告指示,并无视要求解释信,即构成抗命(insubordination),马来西亚的雇主可以此为由将其解雇。在 Tan Pei Kei v 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 Sdn Bhd [2025] ILJU 123 一案中,NZSK 代表雇主 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 Sdn Bhd,工业法庭裁定解雇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并驳回索赔。
案件概要
| 法院 | 吉隆坡工业法庭 |
| 我方当事人 | 雇主 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 Sdn Bhd,提供商业风险管理及追债服务 |
| 关键争议 | 拒绝出席绩效会议、提交报告及回应要求解释信的雇员,其解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
| 结果 | 法庭裁定解雇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索赔被驳回 |
| 业务领域 | 雇佣与劳资关系 |
| 案件 | Tan Pei Kei v 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 Sdn Bhd [2025] ILJU 123(2025年第369号裁决) |
问题所在:未达标演变成拒绝沟通
索赔人是一名风险管理顾问,负责按月度目标销售我方当事人的债务管理方案。在她连续三个月未达标后,我方当事人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她与人力资源经理及销售总监会面,讨论她的表现及改进计划。她没有回复,也没有出席定于2023年3月30日及4月3日的会议,尽管上司当天曾提醒她。
在最后警告之下她终于出席会面时,她表示想要辞职,但之后并没有提出辞职。我方当事人以书面确认她仍是雇员,并指示她提交每日活动报告及每月销售活动报告,作为改进计划的一部分。她没有照做,也没有回应2023年4月14日发出的要求解释信。她的雇佣于2023年4月19日被终止。
我们的策略:证明抗命,而不是未达标
我们把案件集中在解雇的真正原因上。我方当事人的证人解释,索赔人是因抗命而被解雇,而不是因表现欠佳:公司曾尝试帮助她改进,她却拒绝配合。我们证明,会议及报告要求都是上司发出的合法及合理指示;她的委任信规定她须执行管理层指派的任何职务;而她面对要求解释信时保持沉默,显示她漠视公司的权威。在盘问下,她无法说明拒绝出席会议的理由,并承认从未要求更多时间回复要求解释信。
工业法庭的裁决
工业法庭接受我方当事人的案情。法庭裁定,索赔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席既定会议,属故意违抗上司的指示;她拒绝准备规定的报告,同样属故意违抗。法庭认为报告要求是合理的,并指出雇主有权决定如何经营业务,也可要求有表现问题的销售人员交代其工作活动。
忙于销售并不是无视要求解释信的借口,要求解释信理应优先处理。综合而言,她的行为构成抗命及严重失职。法庭裁定解雇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并驳回索赔。
法律简述:抗命属失职行为
在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3)条作出的转介中,工业法庭须考虑雇主所指称的失职行为是否已按概率平衡原则获得证明,若是,是否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或借口。抗命是指故意拒绝服从上司合法及合理的指示,或挑战雇主权威的行为。抗命被视为严重失职,因为若雇员拒绝接受其上司的权威,任何机构都无法运作。
雇主仍应公平行事:发出清晰的书面指示、记录每一次拒绝、发出要求解释信并给予合理的回复时间,并在决定解雇前考虑任何解释。
重点提示
- 一再拒绝出席与上司的会议,可构成故意违抗。
- 雇主可实施合理的报告要求,尤其是针对有表现问题的员工。
- 无视要求解释信本身就是漠视雇主权威的证据。
- 准确拟定指控:本案的解雇理由是抗命,而不是表现欠佳。
- 以书面记录每一项指示、提醒及拒绝。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雇佣法中,什么是抗命?
指故意拒绝服从上司合法及合理的指示,或挑战雇主权威的行为。工业法庭视之为严重失职。
雇员拒绝出席与人力资源部门的会议,可以被解雇吗?
这可构成失职。本案中,雇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再拒绝出席与人力资源部门及上司的绩效会议,被裁定为故意违抗。
我入职后,雇主可以增加新的报告职责吗?
一般可以,只要指示合法及合理。法庭裁定雇主可要求雇员提交每日及每月活动报告,尤其是有表现问题的雇员。
如果我无视要求解释信,会怎样?
雇主可以视您没有任何解释而继续处理。本案中,法庭认为雇员的沉默显示她漠视公司,支持抗命的裁定。
表现欠佳与失职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表现欠佳通常须先发出警告并给予公平的改进机会。本案的解雇之所以获维持,是因为抗命,而抗命属于失职。
在工业法庭,谁须证明失职行为?
雇主须按概率平衡原则证明失职行为,并证明该行为足以构成解雇理由。
延伸阅读:工业法庭维持以抗命及粗言秽语为由的解雇;更多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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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在工业法庭及高等法院的雇佣纠纷中代表雇主及雇员,也是《Malaysian Employment & Industrial Relations Law》的合著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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