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tuna 禁令被拒:承包商无法阻止债权人就已执行的 CIPAA 裁决提出清盘
Binastra Ablebuild Sdn Bhd v Kumkang Kind (M) Sdn Bhd [2024] MLJU 3910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拒绝批准承包商的 Fortuna 禁令,并驳回其原诉传票,判其支付 RM10,000 堂费,使我方当事人可就已执行的 CIPAA 裁决债务提出清盘呈请。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若 CIPAA 裁决已被当作判决执行,Fortuna 禁令并不能阻止债权人据此提出清盘呈请——即使债务人把款项存放在自己的律师处并提出上诉也一样。在 Binastra Ablebuild Sdn Bhd v Kumkang Kind (M) Sdn Bhd [2024] MLJU 3910 一案中,NZSK 代表铝模板供应商 Kumkang Kind (M) Sdn Bhd,成功击败承包商为阻止就约 RM139 万未付裁决债务提出清盘呈请而提出的申请。
案件概要
| 法院 | 吉隆坡高等法院 |
| 我方当事人 | Kumkang Kind (M) Sdn Bhd,铝模板系统供应商,CIPAA 裁决的胜诉方 |
| 关键争议 | 把裁决款项存放在其律师处并提出上诉的承包商,可否阻止清盘呈请 |
| 结果 | Fortuna 禁令被拒;原诉传票被驳回,承包商须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RM10,000 堂费 |
| 业务领域 | 建筑法、CIPAA 裁决及清盘 |
| 案件 | Binastra Ablebuild Sdn Bhd v Kumkang Kind (M) Sdn Bhd [2024] MLJU 3910 |
问题所在:存款、上诉及禁令申请
我方当事人 Kumkang Kind (M) Sdn Bhd 为 Binastra Ablebuild Sdn Bhd 在吉隆坡大城堡(Sungai Besi)的服务式公寓及酒店项目供应铝模板系统。九张发票未获付款后,我方当事人根据《2012年建筑业付款与裁决法令》(CIPAA)把纠纷提交裁决,并获得 RM1,240,283.07 的裁决,另加逾期付款利息 RM45,023.97 及费用 RM23,591.99。2024年4月,高等法院批准我方当事人执行该裁决的申请,并驳回承包商撤销裁决的申请。承包商对两项决定提出上诉,但仍然没有付款。
我方当事人随后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1)(a)条发出法定索款通知,索取 RM1,393,278.83。承包商把约 RM139 万存入其律师的客户账户,并申请 Fortuna 禁令以阻止任何清盘呈请。它辩称:这笔存款证明它具有偿债能力;其待决的上诉令债务存在争议;在2019年一次会议上作出的所谓口头承诺已抵销索赔;我方当事人的韩国股东令上诉成功后难以追回款项;而清盘呈请会损害其上市母公司。
我们的策略:把已执行的裁决视为判决债务
我们指出,承包商无法满足 Fortuna 测试的任何一项:它无法证明清盘呈请毫无胜算,而对声誉受损的担忧也不是法律承认的不可弥补损害。该裁决已由高等法院命令执行,而该命令既未被撤销,也未被暂缓执行;上诉本身并不构成暂缓执行。单方面把款项存放在债务人自己的律师处、且只在上诉失败时才发放,并不是付款。所谓的承诺早已被裁决人及高等法院驳回;而我方当事人是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的公司,不论其股东国籍为何。最重要的是,在这些事实下批准禁令,将违背 CIPAA 维持建筑业资金流通的宗旨。
高等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在每一个争议点上都同意我方当事人的立场,驳回原诉传票,并判承包商支付 RM10,000 堂费。法庭裁定,这笔存款虽然显示承包商有能力付款,却更凸显它拒绝遵守有效的法庭命令;而只在上诉后才发放款项的提议,是企图在不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制造暂缓效果。法庭依循上诉庭的判例裁定,待决的上诉并不会令已执行的裁决重新变成有争议的债务;具偿债能力的公司若持续拒绝付款,债权人仍有权提出清盘呈请。
对我方当事人外国股东的担忧纯属臆测;母公司股价受影响的风险,属于担心失去生意的那类顾虑,并不足以限制债权人。所谓的承诺已在裁决人及高等法院面前充分辩论,再次提出等于不当地间接攻击裁决及执行令。
法律简述:何时会批准 Fortuna 禁令?
Fortuna 禁令用以限制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法庭通常只会在债务基于实质理由而真正存在争议、以致清盘呈请构成滥用法庭程序时才会批准,而申请人也必须证明提出清盘呈请会对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1)(a)条,公司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超过法定门槛、且已被索讨的债务,即被推定为无力偿债。
CIPAA 裁决具有暂时的终局性:根据第13条,除非裁决被撤销、纠纷以书面方式和解,或纠纷最终由仲裁或法庭裁定,否则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诉庭裁定,胜诉方即使没有先根据第28条执行裁决,也可依据裁决对付款方提出清盘;一旦裁决获执行且未被暂缓,该债务在清盘法庭上便不再可受争议。
重点提示
- 已执行的 CIPAA 裁决可作为法定索款通知及清盘呈请的依据。
- 上诉不等于暂缓执行;没有暂缓令,裁决款项仍须支付。
- 把款项存放在自己的律师处并不是付款,也不能阻止清盘。
- 若公司只是拒绝支付一笔清楚的债务,具偿债能力并不能成为对抗清盘呈请的理由。
- 即使是上市集团,对声誉受损的担忧也不足以构成批准 Fortuna 禁令的理由。
- 正确的做法是先付款,之后再进行上诉、诉讼或仲裁。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的 Fortuna 禁令是什么?
一种限制债权人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的禁令,通常是因为债务基于实质理由而真正存在争议,或清盘呈请构成滥用法庭程序。
我可以根据 CIPAA 裁决对公司提出清盘吗?
可以。上诉庭裁定 CIPAA 裁决可作为清盘呈请的依据;一旦高等法院把裁决当作判决执行,债权人的立场就更加有利。
对执行令提出上诉,能否阻止清盘呈请?
不能。上诉不构成暂缓执行,也不会令裁决债务变成有争议。付款方若想暂停执行,必须取得暂缓令。
把款项存放在律师处,等同于付款吗?
不等同。本案中,高等法院认为把款项存放在债务人自己的律师处、只在上诉失败时才发放,是拒绝付款,也是企图在不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制造暂缓效果。
债权人有外国股东,会有影响吗?
不会。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是马来西亚的法律实体,法庭认为对向外资供应商追回款项的担忧纯属臆测。
承包商若不同意裁决,应该怎么做?
应通过适当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或暂缓执行,并在法庭或仲裁中寻求最终裁决的同时,先支付裁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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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建筑付款纠纷、CIPAA 裁决及执行,以及相关的清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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