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偷录:马来西亚工业法庭裁定雇员使用间谍笔秘密录音录像属严重失职,解雇有理

案件背景与策略
监控科技既便宜又容易取得,但未经授权把它带进工作场所,可能已构成严重失职。在一宗2026年的裁决中,马来西亚工业法庭维持了对一名雇员的解雇:该雇员使用一支隐藏式摄像笔,秘密录下同事与高层管理人员,并利用搜集到的材料恐吓同事。Ng, Zainurul, Seke & Khoo(NZSK)代表雇主出庭。本案清楚说明了在解雇纠纷中,隐私、信任与相称性原则如何相互作用。
该雇员究竟做了什么?
该雇员在一家酒店担任保安职务——在这种环境中,宾客与员工的隐私至关重要。他把一支未申报、外观与普通笔无异的录音录像装置带进工作场所,向同事展示,声称打算用它录下对话以便举报,并声称手上握有其他员工值勤时睡觉的照片。他更表示,若有人令他不满,他就会举报对方,以录得的材料作为把柄。他至少有一次在无人知情、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秘密录下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议,而该装置之后仍继续录下同事。
该雇员如何为自己辩解?
他辩称该装置是用来自我保护,以免遭受他所说的“迫害”,而且与手机并无不同。他也提出一个颇为技术性的论点:公司的行为准则并没有明文禁止携带“笔”。
工业法庭为何驳回这些论点?
法庭认为,他的行为远远超出任何真正的自我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呈堂的录音或照片中,没有任何一份显示他受到迫害——而这正是该装置理应记录的内容。相反,这些材料显示他随意录下同事与管理层。
法庭强调了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在酒店,机构必须保障宾客的隐私与安全;未经授权持有及使用隐藏式录影装置,本身就是严重失职,不论实际录到了什么。宾客或员工的私人时刻可能被录下的风险,已经足够。该雇员在审讯时也承认,他从未申报该装置或寻求授权,而监视同事也不属于他的职责。根据他本身的承认,他已违反机构的隐私、保密、职场安全及电子系统政策。
法庭对恐吓同事一事同样不以为然。真心想举报不当行为的雇员,有正当渠道可循——本案中就有一条该雇员明知存在的道德举报热线。自行其是,利用录得的材料向同事施压,营造了令人生畏的工作环境,机构有权将之视为根本性的违反。
解雇是否属于相称的惩罚?
是的。法庭裁定,该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机构已依据概率平衡原则证明所有指控,而解雇与该雇员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解雇具有正当理由,其索赔被驳回。
常见问题
雇员秘密录下同事或管理层,可以被解雇吗?
可以。这可构成严重失职,尤其是在录音录像未经授权、违反公司政策并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若利用这些材料恐吓同事,情况就更为严重。
偷录装置“只是一支笔”,有关系吗?
没有关系。重要的是行为本身——秘密、未经授权的录音录像——而不是装置的外形。法庭看的是实质,而不是雇员试图贴上的标签。
如果雇员说他只是在保护自己呢?
若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所指称的不当行为,而且明明有适当的内部渠道(例如道德举报热线)却没有使用,自我保护的论点就没有多大分量。
为什么工作场所的性质很重要?
在酒店业等对隐私高度敏感的行业,仅仅持有及使用隐藏式录影装置就可能构成严重失职,因为这会危及宾客与员工的隐私,不论最终录到了什么。
给雇主的重点提示
一套清晰、并已妥善传达的个人电子装置、隐私及保密政策,是雇主最有力的防线之一。秘密录音录像,以及利用录得的材料恐吓同事,可构成足以解雇的严重失职——在对隐私敏感的行业尤其如此。雇主应维持便利的举报渠道,让真正的申诉有正当出口,并仔细记录雇员的承认及违反政策的情况。
Khoo Ai Theng
NZSK Legal — Messrs. Ng, Zainurul, Seke & Khoo直接与 Khoo Ai Theng 律师商讨您的案件:
📍 蒲种(雪兰莪) | 满家乐(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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