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诉讼被剔除:承包商败诉后不得就同一沙石供应欺诈索赔再次兴讼
Juang Antara Bina Sdn Bhd v Changshi Sdn Bhd & Ors [2026] CLJU 3451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裁定,承包商就同一沙石供应纠纷提起的第二宗诉讼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并构成滥用法庭程序,因此剔除针对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诉讼,并驳回其移交申请,堂费由承包商承担。针对我方当事人——第三被告 Woo Sie Wah——的索赔亦被剔除。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诉讼败诉的一方不能就相同事实,对同一批被告重新提起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res judicata),包括其扩展形式,禁止当事人再次争讼在先前诉讼中已经或本可提出的事项。在 Juang Antara Bina Sdn Bhd v Changshi Sdn Bhd & Ors [2026] CLJU 3451 一案中,NZSK 代表第三被告 Woo Sie Wah(前以 WSW Impian Enterprise 名义经营)。针对我方当事人的索赔被剔除,针对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诉讼亦被剔除。
案件概要
| 法院 | 吉隆坡高等法院(商业庭) |
| 我方当事人 | Woo Sie Wah(前以 WSW Impian Enterprise 名义经营),第三被告 |
| 关键争议 | 承包商的第一宗诉讼被上诉庭驳回后,可否就同一沙石供应纠纷提起第二宗诉讼 |
| 结果 | 针对我方当事人的索赔被剔除;针对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诉讼以一事不再理及滥用法庭程序为由被剔除;移交申请被驳回,并须支付堂费 |
| 业务领域 | 建筑纠纷及民事诉讼 |
| 案件 | Juang Antara Bina Sdn Bhd v Changshi Sdn Bhd & Ors [2026] CLJU 3451 |
问题所在:就同一纠纷第二次起诉
2020年,承包商 Juang Antara Bina Sdn Bhd 在吉隆坡高等法院起诉一家沙石供应商、其董事及其他人,其中包括我方当事人。它提交了令状(writ),却始终没有提交或送达索赔书(statement of claim)。供应商及其董事申请驳回该诉讼;高等法院虽然拒绝,但上诉庭在2022年9月批准他们的上诉,驳回了针对他们的诉讼。承包商没有再上诉。
承包商反而对同一批被告提起新诉讼,指称对方在向其工程供应及交付沙石时设下欺诈骗局,包括虚报数量、未交货及伪造交货记录,并寻求与之前大致相同的济助:宣布有关交易无效、归还已付款项,以及揭开供应商公司面纱的命令。
高等法院的裁决
高等法院批准供应商及其董事剔除针对他们的诉讼的申请,并驳回承包商将一宗相关推事庭诉讼移交至高等法院的申请,两者均须支付堂费。法院裁定,上诉庭的决定是这些当事人之间的最终裁决;两宗诉讼源自相同的事实背景,并寻求大致相同的济助,因此新诉讼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即使部分索赔是新的,它们也源自同一标的,本可且应当在第一宗诉讼中提出,因此适用扩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重新包装的方式再次争讼同一纠纷,也构成滥用法庭程序。
针对供应商的诉讼被剔除后,移交申请便失去意义;法院也认为该申请并非出于善意,因为承包商同时正试图剔除它自己想要移交的那宗推事庭诉讼。针对我方当事人的索赔亦被剔除。
法律简述:一事不再理与滥用法庭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已经作出最终裁决的事项再次诉讼。其扩展形式源自 Henderson v Henderson 一案,并获联邦法院在 Joseph Paulus Lantip & Ors v Unilever Plc 一案中确认,该原则也禁止当事人提出本属先前诉讼范围、且只要合理尽职便可在当时提出的论点。受任何一种形式规限的索赔,或只是稍加掩饰的重复诉讼,均可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8号令第19条规则,以滥用法庭程序为由被剔除。
提交令状的原告也必须在期限内提交并送达索赔书。根据第19号令第1条规则,若原告未能这样做,被告可申请驳回诉讼——上诉庭正是以此处理第一宗诉讼。
重点提示
- 上诉庭的最终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败诉方不能以新诉讼重新来过。
- 根据扩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本可在第一宗诉讼中提出的论点同样被禁止。
- 把相同事实重新包装为欺诈、串谋或揭开公司面纱,并不能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
- 提交令状的原告必须按时提交并送达索赔书,否则可能遭驳回。
- 前后矛盾的申请(例如一方面申请移交某宗诉讼,另一方面又试图剔除它)可因缺乏善意而被拒绝。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这是一项规则:同一当事人之间的事项一旦获得最终裁决,便不能再次诉讼。它旨在确保诉讼有终局,并保护当事人免于就同一纠纷被一再起诉。
什么是扩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该原则源自 Henderson v Henderson 一案,不仅禁止再次争讼已实际裁决的争议点,也禁止提出本属先前诉讼范围、只要合理尽职便可在当时提出的任何论点。
如果我的第一宗案件是基于程序理由被驳回,我可以再次起诉吗?
不一定。本案的第一宗诉讼是因未提交索赔书而被驳回,但法院仍裁定上诉庭的驳回是最终裁决,禁止当事人就相同事实提起新诉讼。
如果原告没有提交索赔书,会发生什么?
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9号令第1条规则,被告可申请驳回诉讼。上诉庭在本案中正是援引这项规则驳回第一宗诉讼。
索赔可以不经审讯就被剔除吗?
可以。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8号令第19条规则,法庭可剔除琐碎无聊、无理缠讼或滥用法庭程序的索赔,包括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的索赔。
指控对方欺诈,能否绕过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有关指控源自先前诉讼中已经或本可争讼的相同事实,就不能。法院把这宗重复索赔视为企图“分期诉讼”。
延伸阅读:一事不再理不适用的情况:持续漏水的索赔;更多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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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在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处理建筑、商业及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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