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企业在马来西亚某一市场拥有支配地位,或者某个具支配地位的竞争者的行为正在损害您的企业,2010年竞争法令第二章与您直接相关。在马来西亚,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竞争法并不禁止企业成功、壮大或强势。被禁止的是滥用该支配地位,即以损害竞争或交易伙伴的方式利用支配企业的市场力量。
在NZSK,我们位于吉隆坡和雪兰莪的竞争法律师既为行为受到MyCC审查的支配企业提供意见,也为因支配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受损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意见。我们在吉隆坡满家乐及雪兰莪蒲种设有办事处,以对市场结构、商业经济学及竞争法的严谨分析处理每一宗第二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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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竞争法下何谓“支配地位”?
2010年竞争法令第2条将支配地位定义为一家或多家企业拥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能够在不受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有效制约的情况下调整价格或产量的状态。MyCC参照市场份额、进入壁垒、抗衡性买方力量及相关市场的整体竞争结构评估支配地位。
竞争法令没有规定固定的支配地位市场份额门槛,MyCC会审视完整的市场情况。然而,MyCC的指南指出,市场份额低于25%的企业不太可能被视为具有支配地位,而市场份额高于60%的企业很可能被视为具有支配地位。市场份额在25%至60%之间的企业将结合所有相关市场因素逐案评估。
第二章下的滥用行为类型
竞争法令没有穷尽列举滥用行为,第二章禁令适用于任何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不过,MyCC的《第二章禁令指南》将以下类别列为主要的滥用形式:
- 掠夺性定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意图将竞争者逐出市场,并在竞争威胁消除后提价。MyCC以成本基准及意图证据评估掠夺性定价
- 独家交易及独家供应安排:要求客户或供应商只与支配企业交易而排除竞争者,尤其是在具有向竞争对手封锁市场效果的情况下
- 搭售与捆绑:以购买另一产品为条件供应某产品(搭售),或只以组合价格成套提供产品(捆绑),从而封锁被搭售或捆绑市场的竞争
- 拒绝交易:在没有客观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现有或潜在客户供应商品或服务,包括拒绝提供竞争者为有效竞争所必须使用的必要设施
- 利润挤压:纵向一体化的支配企业设定批发价和零售价,使同等效率的仅在零售层面经营的竞争者无法盈利
- 过高定价:收取相对于产品经济价值过高的价格,在马来西亚竞争法下被认可为一种滥用形式,但实践中难以证明
- 歧视性定价及交易条件:对不同交易伙伴的同等交易适用不同条件,使某些交易伙伴处于竞争劣势
评估客观正当理由抗辩
并非支配企业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反第二章禁令。支配企业若能证明其行为具有客观正当理由,即该行为客观上必要、与合法商业目标相称,且无法通过限制性较小的手段实现,则可免除责任。
客观正当理由抗辩范围狭窄且高度依赖具体事实。我们就特定行为是否存在可信的客观正当理由、如何记录并向MyCC呈交该理由,以及如何构建商业惯例以在实现合法商业目标的同时将第二章认定的风险降至最低,为支配企业提供意见。
受支配企业损害:私人诉讼
如果您的企业正受到具支配地位竞争者滥用行为的损害,例如摧毁您竞争能力的掠夺性定价、将您排除在关键客户或供应渠道之外的独家交易安排,或阻碍您有效竞争的拒绝供应,您可能依据竞争法令第64条享有私人诉权,追偿损失。
私人竞争诉讼须证明存在违反竞争法令的行为,且您的企业因此蒙受损失。我们就可用的程序选项(包括向MyCC投诉及直接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及建立有说服力的案件所需的证据提供意见。详情请参阅我们的“私人诉讼与后续索赔”页面。
我们如何协助客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
我们如何协助客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
以下为匿名案例,细节已作修改以保护客户隐私。
零售分销 | 独家交易与利润挤压 | 第二章抗辩
| 案件背景
一家在某快速消费品类别中拥有显著市场份额的全国分销商,在一家规模较小的分销商投诉后受到MyCC调查。投诉指客户的独家供应安排及定价结构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具体为违反第二章的独家交易及利润挤压。 |
我们的做法
我们就支配地位评估向客户提供意见,质疑MyCC提出的市场界定,并提交替代产品及新兴线上渠道构成真实竞争制约的证据。我们就客户独家安排的客观正当理由准备了详细书面陈述,证明这些安排对保护分销基础设施投资是必要的,且与商业目标相称。我们还质疑了利润挤压分析,聘请经济专家提出反驳性的成本评估。 |
✔ 结果
MyCC接受客户的市场界定陈述显著缩小了调查范围。在客观正当理由抗辩方面,MyCC认同某些独家安排具有商业正当性,缩小了违法认定的范围。最终罚款远低于最初的拟议金额,客户也避免了结构性救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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