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企业正因涉嫌反竞争协议而受到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调查,或已在MyCC关于卡特尔、操纵价格、串通投标或瓜分市场协议的拟议决定中被点名,您正面临企业可能遭遇的最严重的竞争法情形之一。处罚严厉,程序繁重,而调查初期所作的决定将显著影响最终结果。
在NZSK,我们位于吉隆坡和雪兰莪的竞争法律师为涉嫌违反第一章禁令而受调查的企业提供意见,协助准备向MyCC提交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并在竞争上诉审裁处(CAT)及法院代表当事人。我们在吉隆坡满家乐及雪兰莪蒲种设有办事处,以诉讼的严谨与竞争法的专业处理每一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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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禁令:禁止的行为
2010年竞争法令第4条禁止企业之间任何以显著阻止、限制或扭曲马来西亚任何市场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横向或纵向协议。此处的“协议”作广义解释,包括正式书面合同、非正式的君子协定、默契、协同行为,以及企业协会的决定。
竞争法令规定,以下类别的协议被视为具有显著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因此被当作当然违法处理,MyCC无需证明实际的反竞争效果:
- 操纵价格:竞争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固定采购价、销售价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议,是马来西亚第一章禁令下最常被查处的类别
- 串通投标:竞争者之间操纵招标程序中所投标书的协议,包括掩护投标(提交人为抬高的标价)、压制投标(同意不投标)及轮流中标。MyCC已对马来西亚建筑及服务业的串通投标卡特尔作出多项违法决定
- 瓜分市场:竞争者之间按客户、地域、产品或其他标准划分市场,使其在指定范围内互不竞争的协议
- 限制生产或供应:竞争者之间限制或控制生产、供应、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水平的协议
非当然违法行为:目的或效果标准
除当然违法类别外,第一章禁令还涵盖虽非自动违法,但以显著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协议。这类协议须经更全面的分析,审视市场背景、协议目的及其对竞争的实际或可能效果。
可能引起第一章关注的非当然违法横向协议常见例子包括:竞争者之间涉及商业敏感数据(定价、产能、客户信息)的信息交换协议;联合采购安排;联合销售安排;以及集体抵制。纵向协议(供应链不同层级的当事方之间)按同一标准评估,但设有安全港:在任何相关市场中各自市场份额均低于25%的当事方之间的纵向协议,一般不被视为显著限制竞争。
马来西亚竞争法下的安全港
竞争法令设有安全港,将第一章禁令的适用限于具有商业重要性的行为。MyCC的《第一章禁令指南》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一般不被视为显著影响竞争:
- 横向协议:当事方在相关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不超过20%
- 纵向协议:各当事方在任何相关市场的份额均低于25%
必须注意的是,操纵价格即使发生在市场份额很小的当事方之间,也不受这些安全港保护。当然违法类别无论市场份额多少均属违法。安全港仅适用于按目的或效果标准评估的协议。
行业协会活动:高风险领域
MyCC在马来西亚作出的许多第一章违法决定,都源于行业协会活动,包括在贸易协会会议上讨论定价、商业条款或市场信息。参与行业协会并不能免除竞争法责任:第一章禁令既适用于企业之间的直接协议,也适用于企业协会的决定。
如果您的行业协会曾经讨论过定价、标准化商业条款、划分市场地域、协调投标策略,或交换过商业敏感的竞争者数据,即使是非正式的,这些活动都可能构成违反第一章禁令。我们就符合竞争法的行为,以及风险最高的具体活动,为行业协会及其成员提供意见。
宽大处理:MyCC宽大处理计划
MyCC设有宽大处理计划,允许参与过卡特尔的企业以配合MyCC调查为条件,申请全部或部分免除罚款。宽大处理计划只向第一个主动申报的申请者提供,后续申请者可获减轻处罚但不能获得完全豁免。关键在于,宽大处理计划仅在MyCC调查进展到某一阶段之前可用。
如果您的企业参与了可能构成第一章违法的行为,并正在考虑申请宽大处理,请立即联系我们。宽大处理策略需要极为审慎且保密的法律意见:是否申请、申请时机及配合范围,对企业及相关个人都可能产生重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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