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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不当行为与内部纪律聆讯律师:解释函与DI程序

不当行为程序,即雇主调查并裁定雇员不当行为指控的正式程序,是马来西亚以行为为由合法解雇的必经之路。一场妥善进行并得出有据可依的不当行为认定的内部纪律聆讯(domestic inquiry,简称DI),可为雇主提供合法解雇所需的正当理由。而一场存在瑕疵的DI,无论是违反自然公正、未遵循适当程序,还是得出证据不支持的结论,都可能令雇主面临成功的不公平解雇申索,无论所涉不当行为本身有多严重。

在NZSK,我们的劳工法团队既为面临不当行为指控及内部纪律聆讯程序的雇员提供意见,也为需要进行公平且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纪律程序的雇主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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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内部纪律聆讯程序

  • 解释函(show cause letter):雇主向雇员发出解释函,列明不当行为的指控,并要求雇员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作出回应
  • 雇员的回应:雇员提交书面回应,逐项回应每项指控。回应的质量,以及是否在法律意见下拟备,可对其后的DI及任何工业法院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 内部纪律聆讯:雇主进行正式聆讯,提出指控,雇员有权陈述、传召证人及盘问雇主的证人。DI必须遵守自然公正原则:知悉针对自己的指控的权利,以及作出回应的权利
  • 认定与处分:DI小组进行商议并就每项指控作出成立或不成立的认定。若成立,则决定适当的处分,可由警告直至停职或解雇
  • 解雇信或处分通知:雇主以书面发出结果。若处分为解雇,解雇信应清楚列明理由(已证实的不当行为)及生效日期

内部纪律聆讯中的自然公正:关键要求

工业法院对内部纪律聆讯严格适用自然公正原则。雇主在进行DI时若未遵守自然公正,无论不当行为指控本身是否成立,其后的解雇都有被裁定为不公平的风险。关键的自然公正要求包括:

  • 具体指控的通知:必须以足够详细的方式告知雇员针对其的具体指控,使其能够作出有意义的回应;笼统或含糊的指控并不足够
  • 充分的抗辩准备时间: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机会准备回应,并在其希望时安排代表
  • 传召证人的权利:必须允许雇员传召证人并盘问雇主的证人;剥夺这些权利的DI将被裁定违反自然公正
  • 公正的小组:DI小组不得包括投诉人、对结果有个人利益者,或已对事件预先作出判断者
  • 附理由的书面结果:DI的认定及处分应以书面记录,并附有充分理由

不服从指令:常见的诉讼争议不当行为

不服从指令(insubordination),即蓄意且故意拒绝服从上司或雇主合法且合理的指示,是马来西亚工业法院最常审理的雇员不当行为形式之一。工业法院一贯裁定,只要指示合法、合理且清楚传达,持续的不服从指令触及雇佣关系的核心,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

在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案(2025年第369号裁决)中,NZSK成功为雇主抗辩一宗不公平解雇申索,工业法院裁定申索人持续无视强制性会议、不回应书面指示,并拒绝履行汇报义务,构成足以支持解雇的蓄意抗命。

不当行为与内部纪律聆讯:我们的成果

雇主胜诉

2025年

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 Sdn Bhd

工业法院维持雇主以持续不服从指令为由解雇雇员的决定。该雇员在多次警告及解释函之后,仍反复无视强制性会议、不回应书面指示,并拒绝履行汇报义务。法院裁定其蓄意抗命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

Tan Pei Kei v. Corporate Partners Consultancy Sdn Bhd,2025年第369号裁决;由邱律师处理

申索被驳回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虽然1955年雇佣法令并未明文要求进行内部纪律聆讯,但马来西亚法院及工业法院一贯裁定,在大多数以不当行为为由的解雇案件中,内部纪律聆讯是满足自然公正要求所必需的。未经任何聆讯的解雇,尤其是涉及严重不当行为指控时,极有可能被裁定为程序不公平。我们会就各类不当行为的具体程序要求提供意见。
请认真对待解释函,这是可能导致解雇的纪律程序的第一个正式步骤。仔细阅读,找出具体指控,收集任何可支持您立场的文件或证据,并考虑在提交回应之前寻求法律意见。您对解释函的回应质量,可以影响是否进行内部纪律聆讯以及聆讯如何设定。切勿置之不理或未经充分考虑便草率回应。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4(1)条,对于严重不当行为,马来西亚允许即时解雇(即不给通知的解雇)。然而,即使是即时解雇,雇主也应在解雇生效前进行某种形式的调查,并给予雇员回应的机会。未经任何形式调查便即时解雇雇员,是重大的程序风险,即使相关行为确实严重,也可能导致解雇被裁定为不公平。
警告信在不当行为被认定成立之后发出,记录所认定的不当行为及所作的警告,通常会说明再犯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处分。解释函则在作出认定之前发出,列明不当行为的指控,并要求雇员回应说明为何不应对其采取纪律处分。解释函启动正式的纪律程序;警告信则(在结果并非解雇时)为程序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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