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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不公平解雇律师:保障雇员与雇主的权益

如果您在马来西亚被解雇,并认为该解雇不公平、缺乏正当理由或程序存在瑕疵,您享有法律权利,但必须在60天的固定期限内主张。同样地,如果您是雇主,正在工业法院应对不公平解雇的申索,您从第一天起所采取的策略和所呈交的证据将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NZSK,邱律师领导本所的不公平解雇业务,无论代表雇员还是雇主,都取得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胜诉,并获全国媒体及官方判例汇编报道。我们的成果包括:2024年为一名前高级资讯科技经理向Heineken Malaysia争取到893,200令吉的赔偿;2025年在高等法院司法复核中成功为Bina Puri Sdn Bhd抗辩。我们在吉隆坡满家乐及雪兰莪蒲种设有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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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下何谓不公平解雇?

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马来西亚的每一项解雇都必须基于“正当理由”(just cause and excuse)。雇主须依据相对可能性的标准,证明以下各项:

  • 解雇存在有效理由:已证实的不当行为、真实的冗员情况,或其他实质上有效的理由,而非捏造、夸大或借口性的理由
  • 该理由是解雇的真正原因:所陈述的理由必须是真实的理由;以轻微的技术性理由掩饰真实动机(如报复、规避裁员程序、打击举报人),工业法院不会接受
  • 所遵循的程序是公平的:在不当行为案件中,通常须进行符合自然公正原则的内部纪律聆讯(domestic inquiry)。在以表现为由的解雇中,一般须证明已给予充分警告及改进机会

凡上述任何一项要求未获满足,即构成不公平解雇:雇主无法证明正当理由、程序不公平,或所陈述的理由并非终止雇佣的真正原因。

马来西亚不公平解雇的程序:逐步说明

  • 在60天内提出申述:被解雇的雇员必须依据工业关系法令第20(1A)条,在解雇后60天内向工业关系总监(DGIR)提交书面申述。此期限严格且被严格执行
  • 在工业关系局(DIR)进行调解:工业关系总监会尝试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许多案件在此阶段通过协商和解
  • 部长将案件提交工业法院:若调解失败,人力资源部长可将争议提交工业法院裁决
  • 工业法院审讯:双方呈交证据,包括书面陈词、口头证供及对证人的盘问,工业法院随后颁发书面裁决(Award)
  • 高等法院司法复核:某些工业法院裁决可在有限的理由下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例如法律错误、违反自然公正或管辖权错误

马来西亚不公平解雇案件可获得的救济

当工业法院裁定雇员胜诉时,可获得的救济包括:

  • 复职:这是首要救济,雇员按原有条件恢复原职。工业法院可裁定复职并同时判给或不判给欠薪
  • 欠薪(back wages):自解雇之日起至裁决之日止的工资,根据工业关系法令以24个月工资为上限
  • 代替复职的赔偿:在复职不适当或不可行的情况下,通常按每服务满一年计一个月工资计算

对于服务年限长的高级雇员而言,欠薪与代替复职赔偿的总额可能相当可观,邱律师处理的Heineken Malaysia案中893,200令吉的裁决便是明证。

不公平解雇:我们的成果

雇员胜诉

2024年

Heineken Malaysia Berhad

代表一名前高级资讯科技经理,向马来西亚最大的企业之一提出不公平解雇申索。工业法院裁定该解雇缺乏正当理由,并颁发近年来最高额的赔偿裁决之一:893,200令吉。

Free Malaysia Today全国报道(2024年11月13日);由邱律师处理

893,200令吉

 

雇员胜诉

2019年

Metronic Engineering Sdn Bhd

代表一名被无正当理由解雇的集团财务总监。工业法院裁定雇主的解雇在程序及实质上均存在重大瑕疵,判给178,000令吉的欠薪及赔偿。

The Edge Malaysia报道;由邱律师处理

178,000令吉

 

雇主胜诉

2025年

Bina Puri Sdn Bhd

在高等法院司法复核中成功为Bina Puri抗辩一宗推定解雇申索。法院驳回申请,裁定额外职责属于申索人的工作范围,且雇主并无恶意。

Hasnah Hashim v. Bina Puri Sdn Bhd & Anor [2025] 3 MELR 660;由邱律师处理

申索被驳回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正当理由”(just cause and excuse)是马来西亚每一项解雇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必须符合的法律标准。这意味着雇主必须有实质上有效的理由(不当行为、表现欠佳、冗员),并且在作出解雇决定的过程中遵循了公平的程序。两个要素缺一不可:有效的理由配以不公平的程序,或公平的程序配以无效的理由,均不足以成立。
认为自己被不公平解雇的雇员,必须在解雇之日起60天内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书面申述。此期限被严格执行,法院一贯裁定除非情况极为特殊,否则不得延长。如果您已被解雇,请立即寻求法律意见。
复职(即恢复雇员原有职位)是工业法院不公平解雇申索胜诉后的首要救济。然而在实践中,许多胜诉的申索人获得的是代替复职的赔偿而非实际回归工作岗位,尤其是在雇佣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的情况下。我们会就您具体案件可能获得的救济提供意见。
不一定,这取决于该绩效改进计划是真实的还是借口、是否公平执行、是否给予了充分的改进机会,以及解雇是否遵循了适当程序。若绩效改进计划的目标不合理、给予的时间或支持不足,或该计划从一开始就是为已决定的解雇制造书面记录而设,则据此作出的解雇可被质疑为不公平。我们会根据具体事实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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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被解雇并认为该解雇不公平, contact NZSK for practical and commercially focused trade mark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to arrange a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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