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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私人竞争诉讼:就反竞争行为索赔损害

如果您的企业因反竞争行为蒙受财务损失,无论是抬高您采购成本的操纵价格卡特尔、将您的企业逐出市场的支配竞争者掠夺性定价,还是将您排除在客户或供应渠道之外的独家交易安排,您都可能有权通过在马来西亚法院提起私人竞争法诉讼追偿损失。

在NZSK,我们位于吉隆坡和雪兰莪的竞争法律师就2010年竞争法令第64条下的私人竞争法申索提供意见,既包括后续诉讼(在MyCC已认定违法之后提起),也包括独立诉讼(在没有MyCC事先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我们在吉隆坡满家乐及雪兰莪蒲种设有办事处,既代表寻求追偿损害的申索方,也代表抗辩私人竞争申索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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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诉权:2010年竞争法令第64条

2010年竞争法令第64条规定,任何因违反竞争法令的行为而直接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该损失。这一私人诉权独立于MyCC的执法权而存在,意味着受反竞争行为损害的企业无论MyCC是否已调查或认定违法,都可以在高等法院提出赔偿申索。

第64条下的私人诉权是马来西亚企业一项未被充分利用但日益重要的工具。随着MyCC执法日趋活跃、违法决定不断累积,可据以提起后续损害申索的已确认违法行为的范围持续扩大。

私人竞争申索的类型

  • 后续诉讼:在MyCC已发出认定违法的最终决定的情况下,私人申索方可以MyCC的认定作为违法证据,在高等法院提起后续诉讼,使法院程序集中于量化及追偿所受损失,而无需重新诉讼违法是否存在
  • 独立诉讼:在没有MyCC事先决定的情况下,申索方必须同时证明违法的存在及所受损失,举证要求更高,但在马来西亚并非没有先例
  • 卡特尔超额收费申索:操纵价格卡特尔导致申索方为商品或服务支付了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价格,是竞争损害申索的经典类别
  • 掠夺性定价申索:支配企业的低于成本定价导致竞争者销售流失、被迫将价格降至无利可图的水平或退出市场
  • 独家交易及市场封锁申索:反竞争的独家安排使申索方无法接触客户或供应渠道,造成业务损失
  • 滥用支配地位申索:支配企业的滥用行为对申索方造成可直接量化的经济损失

竞争案件中的损害量化

证明违法已发生只是私人竞争诉讼的第一步。申索方还必须量化所受损失,证明在反竞争市场中所支付的价格(或所赚取的收入)与假设竞争情景下本应发生的情况之间的差额。这种“若非”(but for)分析通常是竞争损害案件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环节。

我们与经济专家及法证会计师合作,建立稳健的损害评估,确保所申索的损害有经济分析的妥善支持,且计算方法在诉讼中站得住脚。我们也就竞争损害申索的时效期、转嫁抗辩(被告主张申索方已将超额收费转嫁给其客户)及竞争损害程序中常见的其他抗辩提供意见。

在私人诉讼中以MyCC决定作为证据

马来西亚竞争法框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MyCC最终决定在其后私人诉讼中的证据分量。当MyCC已发出认定违法的最终决定时,该决定在其后任何私人诉讼中构成违法的证据,且在许多情况下是有力证据。与申索方必须从头证明违法的独立申索相比,这显著降低了后续私人诉讼的成本和复杂性。

随着MyCC执法持续加强,可作为后续申索基础的已确认违法决定数量将继续增加。在已确认存在卡特尔或支配滥用的市场(包括家禽饲料、建筑、物流及保险行业)采购过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应评估是否可提起后续申索。

我们如何协助客户:私人竞争诉讼案例

以下为匿名案例,细节已作修改以保护客户隐私。

采购 | 后续私人诉讼 | 卡特尔超额收费追偿

案件背景

制造业一家大型企业买方在MyCC发出最终决定、认定其数家主要供应商在四年期间实施操纵价格卡特尔后,向NZSK寻求意见。该买方在整个违法期间一直从被卡特尔化的市场采购商品,支付了被卡特尔抬高的价格,但此前从未考虑过是否享有追偿该超额收费的私人诉权。

我们的做法

我们就客户依据2010年竞争法令第64条享有的私人诉权提供意见,以MyCC最终决定作为在民事程序中确立违法的基础。我们聘请法证经济学家量化超额收费,计算实际支付价格与若非卡特尔的竞争性价格之间的差额,并准备及向高等法院提交了针对卡特尔成员的申索,追讨可追偿损失、利息及讼费。

✔ 结果

面对MyCC决定提供的明确证据基础及有充分支持的损害评估,被告在案件进入审讯前展开和解讨论。客户通过和解追回了一笔可观的款项,占估计超额收费的相当大比例,并获支付律师费。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可以。2010年竞争法令第64条赋予任何因违反竞争法令而直接蒙受损失的人提起私人赔偿诉讼的权利,无论其是否为违法协议的当事方。以被抬高的价格从卡特尔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因反竞争行为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企业,均可提起私人竞争诉讼追偿损失。
不必。第64条下的私人诉讼可以作为独立申索提起,无需MyCC的事先决定。然而,当MyCC已发出认定违法的最终决定时,后续私人诉讼会简单得多、成本也低得多:申索方可以MyCC决定作为违法证据,使法院程序集中于量化及追偿损失。我们就每种具体情况下独立申索与后续申索的相对优劣提供意见。
在第64条私人诉讼中胜诉的申索方可追偿: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财务损失(包括所支付的超额收费、利润损失及丧失的商业机会);自诉因产生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讼费。申索方必须证明损失是由违反竞争法令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并须以可信的经济方法量化损失。我们就可追偿的损失类别及所需的证据和专家支持提供意见。
马来西亚的竞争损害申索受1953年时效法令下的一般时效期规管,通常为自诉因产生之日起6年。当违法行为被隐瞒时(卡特尔情形中常见),时效期可能自发现之日而非违法之日起算。我们就每宗具体申索的适用时效期及保全申索权所需的步骤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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