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董事会质疑联合发展协议:前董事在上诉中胜诉

判决结果
上诉庭批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联合发展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推翻对前董事不利的裁定。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当联合发展协议是根据其真正目的及背景、而不是事后孔明来评判时,前董事可以成功为其辩护。上诉庭批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联合发展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推翻对他们不利的裁定。
案件概要
| 法院 | 上诉庭 |
| 我方当事人 | 一家建筑集团的前董事 |
| 关键争议 | 董事是否行事得当,以及该交易是否属于须经股东批准的土地处置 |
| 结果 | 上诉得直;协议获维持;不利裁定被推翻 |
| 业务领域 | 董事职责及公司诉讼 |
问题所在:以事后眼光攻击一项拯救交易
我方当事人是一家面对严重财务压力、可能被除牌的建筑集团的前董事。他们安排了一项土地发展合作,旨在引入资金及取得保证回报。新董事会后来攻击这份联合发展协议,指控前董事行事不当,并在没有取得其所称必需的股东批准下进行交易。
我们的策略:交易的实质与背景
我们集中于协议的实质、商业背景、公司当时面对的财务压力,以及该安排是否真正构成须经股东批准的公司土地处置。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批准被告的上诉,维持发展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推翻对前董事不利的裁定,证明新董事会所质疑的交易是正当的。
法律简述:董事职责与联合发展协议
《2016年公司法令》第213条规定,董事须为正当目的、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使权力,并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行事。问题在于董事根据当时掌握的资料如何行事,而不是交易事后看来是否划算。
《2016年公司法令》第223条一般规定,董事在处置公司业务或财产的重大部分之前,须取得股东批准。联合发展协议是否属于这类处置,取决于其条款及实质,而不是双方为它所贴的标签。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董事职责是以实际交易及其商业目的来评判,而不是以事后眼光。
- 是否需要股东批准,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其标签。
- 董事应在作出重大决定时,记录其商业理由。
- 董事会换人,并不会令一项妥当作出的决定变得不当。
常见问题
新董事会可以就过去的交易起诉前董事吗?
可以,但必须证明违反职责。法院会看董事当时知道什么,以及他们为何如此行事。
联合发展协议是否属于公司土地的处置?
不一定。这取决于其条款及实质,并据此决定是否须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223条取得股东批准。
《2016年公司法令》下,董事负有什么职责?
根据第213条,董事须为正当目的、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并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行事。
董事在签署重大交易时,如何保护自己?
保留解释商业理据的董事会文件、专业意见及会议记录,并在交易可能需要时取得股东批准。
什么是联合发展协议?
指地主与发展商共同发展土地的协议,通常由地主提供土地,发展商提供资金及工程,以换取销售所得或建成单位的分成。
相关胜诉案例:RM760 万公司资产出售的质疑;掏空资产串谋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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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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