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3,000 万俱乐部资金受质疑:联邦法院维持会员的起诉权

判决结果
联邦法院批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承认他们作为俱乐部会员,可就约 RM3,000 万俱乐部资金提起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已注册俱乐部或社团的会员,可就俱乐部资金的使用提起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联邦法院批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承认他们可就约 RM3,000 万被用来购买一家陷入困境企业股份的俱乐部资金提出诉讼。
案件概要
| 法院 | 联邦法院 |
| 我方当事人 | 一家已注册俱乐部的会员 |
| 关键争议 | 当俱乐部不是公司时,会员可否就俱乐部资金提出诉讼 |
| 结果 | 上诉得直;会员的起诉权获承认 |
| 业务领域 | 俱乐部、社团及组织纠纷 |
问题所在:RM3,000 万俱乐部资金被用来买股份
我方当事人是一家已注册俱乐部的会员,他们发现管理层动用了约 RM3,000 万俱乐部资金,购买一家陷入困境企业的股份。他们希望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但辩方辩称,由于俱乐部不是公司,其会员并没有提起派生诉讼的途径。
我们的策略:重实质而非注册形式
我们集中于已注册社团的法律地位,以及为何管理集体组织的人,不应仅因组织的注册形式而逃避审视。不论会员的资金是放在公司还是社团里,都值得保护。
联邦法院的裁决
联邦法院批准会员的上诉,承认他们可提起相关的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这项裁决开启了诉讼途径,但并没有就该项投资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也没有下令退还 RM3,000 万。
法律简述:会员对俱乐部资金的权利
马来西亚许多俱乐部是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注册为社团,而不是注册成立为公司。社团的章程订明其资金可如何使用、由谁决定,而管理俱乐部资金的人须向会员负责。
若许多人拥有相同的利益,《2012年法庭规则》第15号令第12条规则允许其中一人或多人代表所有人提起诉讼。正如这项裁决所示,会员并不会仅因其组织不是受《2016年公司法令》规管的公司而求助无门。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俱乐部及社团的会员,可能有途径诉诸法庭,追究管理层对俱乐部资金的责任。
- 注册形式并不能让管理会员资金的人免受审视。
- 会员应保留显示决定如何作出的会议记录、账目及往来书信。
- 先通过章程所订的渠道正式提出关注。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俱乐部会员可以起诉委员会吗?
视俱乐部的章程及事实而定,会员可提起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处理俱乐部所受的侵害。
已注册社团是否被视同公司?
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是。已注册社团受《1966年社团法令》及其本身的章程规管,但联邦法院接受本案会员可就其资金提起诉讼。
什么是代表诉讼?
指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5号令第12条规则,由一人或多人代表拥有相同利益的群体提出的索赔。
如果俱乐部资金被滥用,会员应先做什么?
取得章程、账目及会议记录,正式提出关注,并在章程所订期限或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寻求法律意见。
俱乐部可以把资金投资于股份吗?
只有在社团的章程及规则允许、且由适当的机构作出决定时才可以。会员可要求查阅显示谁批准动用俱乐部资金的会议记录及账目。
相关胜诉案例:RM9,000 万股东垫款纠纷;缺少经审计账目的上诉案。
在马来西亚面对有关俱乐部或社团资金的纠纷?欢迎预约咨询 NZSK,让我们审阅您的文件,并就可用的济助及正确的程序提供意见。进一步了解我们的公司诉讼及上诉辩护业务。
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Khoo Ai Theng
NZSK Legal — Messrs. Ng, Zainurul, Seke & Khoo直接与 Khoo Ai Theng 律师商讨您的案件:
📍 蒲种(雪兰莪) | 满家乐(吉隆坡)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