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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工程延误、干扰与缺陷索赔律师

工程延误纠纷和缺陷纠纷是马来西亚建筑诉讼及仲裁中最复杂、金额最高的两类案件。当项目延误时,无论是业主原因、承包商原因还是两者兼有,财务后果可能高达数百万令吉:业主征收的违约赔偿金(LAD)、承包商索赔的工期延长费用、融资费用,以及已建成项目的收入损失。当缺陷出现时,围绕责任归属、修复费用及间接损失的争议同样可能十分重大。

在NZSK,我们位于吉隆坡和雪兰莪的建筑法律师团队在CIPAA审裁、建筑仲裁及高等法院诉讼中,为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就延误、干扰及缺陷纠纷提供意见并出庭代理。我们与经验丰富的工程进度专家、工程量专家及建筑测量师合作,构建技术上扎实的索赔与抗辩。

Why Choos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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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工期延长(EOT)索赔

当承包商的进度因合同规定由业主负责的事件而延误时,即产生工期延长(Extension of Time,EOT)的权利。这类事件通常包括:延迟交付工地、延迟提供资料、进度计划确定后指示的变更、业主造成的干扰,以及某些不可抗力事件。妥善批准的EOT可免除承包商在延长期间的违约赔偿金责任。

在马来西亚,EOT索赔通常必须及时以书面通知,并以进度分析佐证,证明延误事件与关键路径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及时发出延误通知,即使承包商确有合法权利,也可能导致EOT索赔被驳回。我们就通知义务、所需的关键路径分析,以及成功EOT索赔所需的证据提供意见。

违约赔偿金(LAD)

大多数马来西亚建筑合同都含有违约赔偿金(Liquidated and Ascertained Damages,LAD)条款,规定承包商须就项目延迟完工的每一天支付固定的每日或每周金额。LAD条款免除了证明实际损失的需要,业主只需按延误天数扣除约定金额。然而,LAD条款可以受到质疑:

  • LAD金额属于罚款而非对损失的真实预估:如果金额与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相比过高且显失公平,马来西亚法院不会执行该LAD条款
  • 延误由业主造成或业主有份促成:如果业主自身的行为促成了延误,“阻止原则”(prevention principle)可能使业主无法援引LAD条款
  • 应批准的EOT未获批准:如果业主错误地拒绝批准承包商有权获得的EOT,则在被拒绝的EOT所涵盖期间内,LAD条款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为承包商就质疑LAD扣款提供意见,也为业主就执行LAD条款提供意见,涵盖法律原则及所需的工程量分析。

损失与开支(工期延长费用)索赔

当合同工期因业主原因的事件而延长时,承包商不仅有权获得工期延长,还有权追讨因工期延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延长的开办费(工地设施费用、监督、设备租赁)、融资费用,以及因延误导致的人工和材料成本增加。这类损失与开支(loss and expense)或工期延长费用索赔金额可能相当可观,需要仔细的文件记录和专家量化。

我们就损失与开支索赔的准备和呈交提供意见,包括所需证据、适用的合同条款,以及运用进度和工程量专家支持索赔。

缺陷索赔:业主与承包商的视角

建筑工程缺陷会引发来自双方的索赔。声称工程存在缺陷的业主可以扣留付款、就修复费用追讨损害赔偿,在严重情况下还可终止合同。对缺陷指控提出异议的承包商,除了可能被命令承担修复费用外,还可能面临LAD扣款、保留金扣留及保函索偿。

缺陷纠纷的关键问题包括:所指缺陷是否构成对合同规格的违反;责任归属于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设计方还是多方共同承担;适当的救济方式,即由承包商修复、业主自行修复后扣款,或损害赔偿;以及修复费用的量化。我们就所有这些问题提供意见,并在事实和技术复杂程度需要专业意见时与建筑测量师及技术专家合作。

 

延误与缺陷:我们如何协助客户

以下为匿名案例,细节已作修改以保护客户隐私。

承包商 | EOT索赔与LAD抗辩 | 高等法院诉讼

案件背景

一名总承包商因雪兰莪一座工业设施据称延迟完工,被业主评定约180万令吉的LAD。承包商在整个项目期间曾多次提交EOT申请,理由包括设计资料延迟、业主指示的变更,以及业主指定分包商造成的干扰,但所有申请均被业主的建筑师驳回。承包商对LAD扣款提出异议,并拒绝允许从最终证书中抵扣。

我们的做法

我们就通过高等法院建筑诉讼追讨被扣留的LAD金额及承包商未获批准的损失与开支提供意见。我们聘请延误分析专家进行回溯性关键路径分析,证明项目关键路径在整个项目期间均因业主原因的事件而延误。我们准备了详细的索赔陈述,以延误分析、变更指示记录及承包商的同期工地记录作为支持。我们同时以LAD条款属于罚款作为替代论点提出质疑。

✔ 结果

案件在调解阶段达成和解:在延误分析证据的分量支持下,业主同意全额解除扣留的LAD金额,并支付承包商损失与开支索赔的相当大部分。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工期延长(EOT)索赔免除承包商在延误期间的违约赔偿金责任,即调整合同竣工日期。损失与开支索赔(又称工期延长费用索赔)则是就承包商因业主原因的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提出的财务索赔,它不会因EOT而自动产生,必须另行索赔并量化。获得EOT但未提出损失与开支索赔的承包商,虽可免于LAD,但仍须自行承担延长工期的费用。
马来西亚合同法中的“阻止原则”规定,一方不得从自身的过错中获益。如果业主的作为或不作为促成了承包商的延误,业主可能无法援引LAD条款,尤其是在合同中不存在就业主造成的延误批准EOT的机制时。这是建筑法中的一个细致领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延误的事实。我们就阻止原则及其在每宗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提供意见。
缺陷责任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DLP)是实际竣工后的合同期间,在此期间承包商仍有义务返回工地修复已完成工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根据PAM合同,DLP通常为实际竣工之日起18个月,其他标准格式合同规定的期限有所不同。在DLP期间,业主可扣留保留金的第二部分,作为承包商履行修复义务的担保。DLP结束时,保留金予以释放,承包商在合同下的修复义务即告解除。
根据大多数马来西亚标准格式合同,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工程向业主承担首要责任,即使指定分包商并非由总承包商选定。然而,总承包商通常有权就该分包商工程造成的缺陷向指定分包商追偿。具体情况取决于分包合同的条款及指定的依据。我们就涉及指定分包商的缺陷纠纷中的责任链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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