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50/50股东僵局:联邦法院允许不清盘也可提起派生诉讼

判决结果
联邦法院维持我方当事人在50/50股东僵局中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并驳回清盘是唯一选择的论点。
案件背景与策略
在马来西亚,陷入股东僵局的50%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清盘并不是唯一的济助。由于另一名50%股东可阻挠任何起诉的决定,联邦法院维持我方当事人追讨公司索赔的权利。
案件概要
| 法院 | 联邦法院 |
| 我方当事人 | 一家电讯合资企业的50%股东 |
| 关键争议 | 在没有股东持有多数股权的情况下,能否提起派生诉讼 |
| 结果 | 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获维持;清盘是唯一选择的论点被驳回 |
| 业务领域 | 股东纠纷及派生诉讼 |
问题所在:一家无法行动的50/50公司
我方当事人持有一家电讯合资企业50%的股份。双方在合约、财务记录及营运资金方面的分歧不断升级,直至任何一方都无法通过公司保护自身所需的决定。另一名股东辩称,由于没有人持有多数股权,派生诉讼根本不可能,唯一出路是把公司清盘。
我们的策略:看实际控制,而不是持股比例
我们把股东僵局视为实际控制的问题,而不是持股比例的问题。即使股权完全平分,只要被指不当行为的股东可阻挠任何起诉的决定,公司仍然无法行动。公司的索赔值得获得聆讯,而且不必为此摧毁整盘生意。
联邦法院的裁决
联邦法院维持在僵局中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并驳回清盘是唯一选择的论点。这项判决处理的是公司索赔能否被提出,而不是对相关商业指控的最终责任作出裁决。
法律简述:马来西亚股东僵局的济助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347及348条,投诉人可在取得法庭许可后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法庭关注投诉人是否出于善意,以及索赔表面上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持有多数股权并不是法定要求之一。
僵局中的其他选项包括:协商收购股份、援引股东协议中的僵局或退出条款、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346条提出欺压济助呈请,以及作为最后手段,以公正公平的理由申请清盘。正确的选择取决于这盘生意是否仍值得挽救。
给企业主的重点提示
- 在股东僵局中,50%股东并非束手无策。
- 控制权以实际情况衡量:被指不当行为者能否阻止公司起诉?
- 法庭济助可在不通过清盘结束业务的情况下,保护公司的权利。
- 股东协议中清晰的僵局或退出条款,可省下多年的诉讼。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的50/50股东僵局中,我可以怎么做?
选项包括协商或收购股份、股东协议中的僵局条款、根据第346条提出欺压呈请、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347及348条在取得许可后提起派生诉讼,以及作为最后手段,以公正公平的理由申请清盘。
提起派生诉讼需要持有多数股权吗?
不需要。法定测试关注的是善意及公司的最佳利益。在股东僵局中,另一方可阻挠任何起诉的决定,而这正是可能需要派生诉讼的时候。
清盘是陷入僵局的公司的唯一出路吗?
不是。正如本案所示,法庭可在业务继续运作的同时,让公司的索赔得以进行。
与审讯相比,许可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许可申请根据宣誓书证据作出裁决,因此通常比全面审讯快得多。许多僵局在法庭方向明确后便会和解。
50%股东可以提出欺压呈请吗?
可以。《2016年公司法令》第346条适用于任何遭受欺压行为或利益被漠视的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
相关胜诉案例:RM9,000 万股东垫款纠纷;家族公司产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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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处理公司及商业诉讼,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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