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记者遭不公平裁员,获判逾 RM721,000:控告大型媒体集团胜诉

判决结果
一名服务28年的资深员工成功挑战马来西亚一家大型媒体集团对他的裁员。工业法庭裁定该裁员并非出于真诚,违反“后进先出”原则,并抵触《劳资和谐行为准则》。
案件背景与策略
我们成功代表一名服务近28年、从未中断的资深记者,对抗马来西亚一家大型媒体集团在一项更大规模的裁减人手行动中对他的所谓裁员(retrenchment)。索赔人在内容部门线上组担任新闻编辑,公司以其职能已不再需要为由,向他发出一个月的终止雇佣通知。
雇主的抗辩建立在裁员案件中常见的三大支柱上:
- 声称由于行业变革及冠病疫情,业务及市场占有率大幅下滑
- 声称内容部门进行了真正的重组,导致线上组的新闻编辑职位被取消
- 辩称受影响雇员的工作职能并非由他一人独自执行
法律框架与策略
本案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3)条提出,案件策略以上诉庭在 William Jacks & Co (M) Sdn Bhd v. Balasingam 一案中确立、并在近期上诉庭判例 Yap Chin Wah v. Mahkamah Perusahaan Malaysia & Anor and Other Appeals 中重申的原则为基础。所采用的框架是 Mohd Nor Hassan & Ors v. Continental Sime Tyre PJ Sdn Bhd 一案所阐明的,要求法庭裁定:
- 是否确实有需要进行重组或调整
- 索赔人是否确实属于冗员;若是,裁员人选的挑选是否符合既定原则
我们的策略是通过文件证据、持续的盘问,以及援引雇主本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逐一瓦解雇主在每一项上的说法。
主要论点与证据裁定
并不存在真正的冗员:在盘问下,索赔人的直属上司承认,把索赔人列为冗员的决定,是在与首席内容官的一次非正式走廊谈话中作出的,没有任何正式会议、部门检讨报告或会议记录。没有任何书面报告指明索赔人须被裁减,所谓20%人力成本削减目标也没有任何文件依据,更没有任何涉及人力资源部门的重组讨论的当时记录。
工作职能仍然存在:雇主本身提供的2020年2月及2021年2月值班表证明,在索赔人被终止雇佣前后,另有八名编辑继续执行完全相同的工作职能,而这八人无一被裁。Bayer (M) Sdn Bhd v. Ng Hong Pau、Lim Chai Hock v. Chevron Malaysia Limited 及 Chapman & Others v. Goonvean & Rostowrack China Clay Co Ltd 等案所确立的原则——若工作继续由留任员工执行,便不会出现冗员——完全适用。
违反“后进先出”原则:通过值班表呈交的员工编号显示,索赔人的服务年资明显比八名留任编辑中的每一人都更资深。雇主无法提出任何书面理由,解释为何偏离“后进先出”(LIFO)原则。我们援引上诉庭在 Ng Chang Seng v. Technip Geoproduction (M) Sdn Bhd & Anor 一案中的裁决,该案把《劳资和谐行为准则》视为衡量裁员是否出于真诚的黄金标准。
未能证明经济上的必要性:在盘问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总经理时,雇主有关市场占有率下滑的说法不攻自破。法庭面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印刷业务的整体或相对市场占有率下滑。相反,雇主本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录得 RM2,690 万净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即裁员当日)的现金储备超过 RM2.83 亿,而2020年的数码收入比2019年增长2%——那正是索赔人所在的业务领域。
事先没有咨询或警告:依循 Looi Tuck Keong v. New-Ell Stationery Products (M) Sdn Bhd、Lim Soon Pheng v. Cima SE Asia Sdn Bhd 及 Nor Aini Sabil v. Murphy Sarawak Oil Co Ltd 等案,我们证明索赔人事先没有获得任何警告、咨询或替代职位——这明显违反《劳资和谐行为准则》第21条,而鉴于他已服务28年,这更是加重因素。
单方面取消合约中的裁员福利:我们也证明,雇主在所谓2018年的更新中,单方面从其2017年《高级职员补充条款及条件》中删除裁员福利条款(第23条),既没有通知索赔人,也没有取得他的同意。在盘问下,雇主的证人承认没有任何书面通讯告知索赔人有关改变。法庭接受2017年的条款仍然有效且可执行。
工业法庭的裁定
法庭主席全盘接受索赔人的案情,并基于以下理由裁定裁员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
- 雇主无法为解雇索赔人的理由提出合理解释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雇主财务稳健,现金储备超过 RM2.83 亿
- 索赔人的工作职能继续由其他员工执行,否定了任何真正的冗员
- 雇主违反《劳资和谐行为准则》,包括“后进先出”原则及事先咨询的责任
由于索赔人已达最低退休年龄,法庭认为复职并不合适,因此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30(6)条判给赔偿。
赔偿明细
| 项目 | 金额(RM) |
|---|---|
| 欠薪(24个月 × RM10,670) | 256,080.00 |
| 合约年度花红(4个月 × RM10,150) | 40,600.00 |
| 裁员福利(2个月 × RM10,150 × 28年) | 568,400.00 |
| 减:已支付的裁员福利 | (143,583.42) |
| 赔偿总额 | 721,496.58 |
另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30(1A)条,自裁决后第31天起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
对雇员及雇主的意义
这项裁决巩固了马来西亚雇佣及劳资关系法中几项具有持久重要性的原则:
- 裁员必须有当时、有记录的决策支持;非正式谈话及没有记录的交流无法履行举证责任
- 若被终止雇佣者的工作职能继续由留任同事执行,即使某个职衔被取消,也不会出现真正的冗员
- 显示盈利及大量现金储备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令雇主有关经济必要性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 偏离“后进先出”原则须有客观、有记录的理由——尤其是挑选资深员工而非较资浅同事进行裁减时
- 雇主不能在没有通知及同意的情况下,以日后修订政策的方式单方面撤回合约中的裁员福利
- 在作出任何裁员决定之前,资深员工理应根据《劳资和谐行为准则》获得事先咨询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什么情况下裁员会被裁定为不公平?
若雇主无法证明确实有重组的需要、被裁员工确实属于冗员,或挑选人选符合“后进先出”等既定原则,裁员便可能被裁定为没有正当理由。本案中,被裁员工的职能仍由其他编辑执行,而雇主财务稳健。
什么是“后进先出”(LIFO)原则?
指在裁员时,同一类别中最迟加入的员工应先被裁减。偏离这项原则须有客观、有记录的理由,而《劳资和谐行为准则》是衡量裁员是否出于真诚的重要标准。
雇主可以单方面取消合约中的裁员福利吗?
不可以在没有通知及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本案中,法庭接受被单方面删除的2017年裁员福利条款仍然有效且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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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在工业法庭及高等法院的雇佣纠纷中代表雇主及雇员,也是《Malaysian Employment & Industrial Relations Law》的合著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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