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不公平解雇索赔胜诉:雇主未能证明不当行为,获判 RM401,350

案件背景与策略
本案发生了什么?
一名月薪 RM23,000 的资深销售经理于2024年6月遭即时解雇。雇主发出要求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列出四项不当行为指控,却在他能够完整回应之前便将他解雇——事实上,解雇电邮在上午8时39分发出,而该雇员在同日上午11时38分亲手递交了书面答复。
雇主指控他:
- 未经授权与竞争对手进行定价(price-fixing)讨论;
- 销售表现欠佳(销售吨数按年下跌12%);
- 未能妥善管理销售团队(以员工流失率高为由);以及
- 违反公司有关运输费用的指示。
工业法庭驳回了全部四项指控。
雇主为何败诉?
这项裁决是马来西亚解雇案件中雇主举证责任的教科书式例子。根据既定法律,一旦确立解雇事实,便须由雇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解雇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以下是每项指控如何逐一瓦解。
指控一:与竞争对手定价(未获证明)
这项指控在具体细节和证据两方面都站不住脚:
- 要求解释信中没有指名任何竞争对手。法庭裁定,所指竞争对手的身份是重要细节,而非枝节。竞争对手的名字直到证人陈述书中才首次出现——为时已晚。
- 收据及招待费申报只能证明曾经用餐,却无法证明席间讨论了什么。
- 两家竞争对手均没有派代表出庭作证。“主张者必须举证”的原则对雇主是致命的。
- 雇主本身的证人在由谁举报所谓定价一事上互相矛盾,法庭更认定其中一名证人的陈述“不真实且不可靠”。
- 关键的是,有关的接洽是在该雇员本身上司的指示下进行的——这直接推翻了他未经管理层批准行事的说法。
法庭也拒绝让雇主在审讯中途把定价指控改为“泄露机密资料”的指控。雇主必须以其实际给出的理由定成败。
指控二:销售表现欠佳(未获证明)
销售数字下跌,若无其他证据,并不能证明表现欠佳。法庭裁定:
- 雇主从未证明存在一个清晰、已传达且可衡量的销售目标。
- 所谓每月20,000吨的目标,在要求解释信和解雇信中都没有提及。
- 雇主所依赖的加薪,表面上并没有附带任何表现条件。
- 即使是高级经理,雇主仍须先证明目标存在,才能指称对方未达标。“索赔人不能因未能达到一个公司未能证明存在的目标而受责。”
指控三:管理销售团队不当(未获证明)
法庭作出清楚的区分:负有责任并不等于有过错。若没有证明员工流失与经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单凭流失率本身什么也证明不了。雇主自己也承认,部分员工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而离职。雇主还试图在案件中途夸大流失率数字,这又是一次不被允许的偏离。
指控四:违反运输费用指示(未获证明)
这项指控因雇主本身的证据而瓦解。经修订的收费反映的是物流服务供应商征收的销售与服务税(SST),并且已获授权负责人批准。雇主的证人也承认了这一点。
关键证据:“已辞职的同事”
尽管法庭裁定解雇不公平,它却拒绝下令复职——而原因对雇主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就在该雇员被停职以待调查的当天,公司内部发出一项指示,要求删除他的电邮账户,并把他描述为“已辞职的同事”。
当时他既没有辞职,也没有被裁定有罪,甚至还没有收到要求解释信。法庭认为,这显示雇主在纪律程序开始之前就已决定要把他除去——这彻底动摇了整个程序的诚意。
RM401,350 是如何计算的?
| 项目 | 计算基础 | 金额 |
|---|---|---|
| 欠薪 | 17个月 × RM23,000 | RM391,000 |
| 减:15%扣除 | 解雇后的收入(自2024年10月起任职新工作) | (RM58,650) |
| 应付欠薪 | — | RM332,350 |
| 代替复职的赔偿 | 3个完整服务年 × 1个月薪金 | RM69,000 |
| 赔偿总额 | — | RM401,350 |
须在30天内支付,逾期则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直至全数付清。
给雇主的重要启示
- 指控必须具体:写明人名、日期和细节。含糊的指控会让人推断雇主在“移动龙门”。
- 雇主以解雇信中所述的理由定成败,不能事后捏造或扩大理由。
- 先证明目标存在,才指称对方未达标。销售下滑本身并不构成不当行为。
- 因果关系很重要。若无法证明与雇员行为之间的关联,员工流失、离职面谈及统计数字都证明不了什么。
- 进行真正的纪律程序。在调查开始前就把雇员当作已离开,可能毁掉整个案件——即使在原本会拒绝复职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 给予真正的回应机会。在回应期限前几小时就解雇雇员,是站不住脚的。
给雇员的重要启示
- 举证责任在雇主——您无须证明自己无辜。
- 坚持要求任何要求解释信都列明适当的具体细节。
- 把上司的指示记录下来;这些记录可以推翻“未经授权行为”的指控。
- 寻找新工作以减轻损失,但要知道解雇后的收入不会按令吉逐一扣除——法庭拥有广泛的衡平酌情权。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解雇”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雇主未能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有一个有效且经证实的理由支持解雇。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这类解雇让雇员有权获得复职或赔偿等补救。
在不公平解雇索赔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雇主。一旦确立解雇事实,雇主必须证明解雇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
雇主可以在工业法庭审讯期间增加新的解雇理由吗?
不可以。雇主受解雇信中所述理由约束,事后不能引入或改写理由。
没有进行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对雇主是否致命?
不一定。工业法庭会根据全部证据重新审理(de novo)案件。但有缺陷或缺乏诚意的程序仍可能对雇主非常不利,尤其是在是否复职的问题上。
欠薪是如何计算的?
对已获确认的雇员,一般最多24个月,以最后领取的薪金计算,并视乎解雇后的收入扣除及法庭的衡平酌情权而定。
本文为一般教育目的讨论一项已判决的工业法庭裁决,并不构成法律意见。结果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事实。
正面对解雇或纪律程序?欢迎预约咨询 NZSK。我们同时代表雇主及雇员,处理马来西亚工业法庭的不公平解雇、劳资关系及纪律事务。进一步了解我们的雇佣法业务及更多雇佣法胜诉案例。
Ng, Zainurul, Seke & Khoo 律师事务所(NZSK)是一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满家乐(Mont Kiara)及雪兰莪蒲种(Puchong)设有办事处。合伙人 Khoo Ai Theng 自2014年起成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兼事务律师,在工业法庭及高等法院的雇佣纠纷中代表雇主及雇员,也是《Malaysian Employment & Industrial Relations Law》的合著者之一。
Khoo Ai Theng
NZSK Legal — Messrs. Ng, Zainurul, Seke & Khoo直接与 Khoo Ai Theng 律师商讨您的案件:
📍 蒲种(雪兰莪) | 满家乐(吉隆坡)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